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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因私募基金本身的债务
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冻结、扣押或者强制
执行私募基金财产香港金融牌照149号转让
私募基金投向单一标的、未进行组合投资的,私香港金融牌照149号转让但是,符合本条第
(一)(四)(五)项规定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或
者合并计算人数;符合本条第(二)(三)项规定的,不合
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
构应当有效识别私募基金的实际投资者与最终资金来源
拟登记机构对登记信息、材料进行解释说明或者补充、
修改的时间和协会采取前述方式核查、研判的时间,不计入
办理时限
私募基金管理人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关联交易的,应
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登记完成后的 10
第十七条 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两家以上私
募基金管理人的,应当符合证监会和协会的规定,具备
充分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其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持续、10
合规、有效展业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服务机构
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规定和基金业协
会自律规则的,基金业协会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自律管理
措施、纪律处分措施

者不能准确认识私募基金风险的表述;
(五)直接或者间接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包括投
资本金不受损失、固定比例损失或者承诺收益等情形;
(六)宣传推介材料有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七)以登记备案、金融机构托管、出资、第三方
回购担保等名义进行误导性宣传推介;
(八)使用私募基金财产支付资金募集过程中的费用;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香港金融牌照149号转让
前款所列情形消失后,拟登记机构可以提请恢复办理私
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办理时限自恢复之日起继续计算香港金融牌照149号转让其中,主 导投资是指相关人员主持尽职调查、投资决策 等工作
第三十八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将单只私募基金 80%以上
基金财产投向单一标的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基金合同有明确约定;
(二)私募基金实缴规模不得低于 2000 万元,其中有
自然人投资者的,单个自然人投资者实缴规模不得低于 1000
万元;
(三)该单一标的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实际控
制人、合伙人、从业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全体投资者一致
同意的除外;
(四)对全体投资者进行特别风险提示并由投资者确
认,私募基金管理人对决策过程、风险提示等进行书面留痕;
(五)证监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香港金融牌照149号转让
第七十五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
基金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证监会其他规定的,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下列行政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私募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措施香港金融牌照149号转让
第十九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
主营业务清晰,基金投资活动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类型相
一致,除另有规定外不得兼营或者变相兼营多种类型的私募
基金管理业务
基金业协会应当建立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信息与省级地
方人民金融监管机构的共享机制
第四十条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的资
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
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不低于规定金额的自然人、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两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
自然人: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 500 万元,家庭金融净资产不
低于 300 万元,或者近三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40 万元;
(二)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香港金融牌照149号转让
二、考虑到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变更业务办理的因素,
针对《规定》发布前已提交申请且 2021 年 1 月 8 日前未完成登
记的申请机构,不符合《规定》第三条要求的,应当出具书面承
诺并在 2022 年 1 月 7 日前完成整改
第二十二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展基金募集、投
资管理等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前,向协会报送以下基本信息和
材料,履行登记手续: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三)实缴资本、财务状况的文件材料;
(四)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高级
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的基本信息、诚信12
信息和相关投资能力、经验等材料;
(五)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相关受益所有人信息;
(六)分支机构、子公司以及其他关联方的基本信息;
(七)资金募集、宣传推介、运营风控和信息披露等业
务规范和制度文件;
(八)经证监会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
告和经证监会备案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九)保证提交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和遵守监督管理、
自律管理规定,以及对规定事项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
负责的信用承诺书;
(十)证监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者不能准确认识私募基金风险的表述;
(五)直接或者间接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包括投
资本金不受损失、固定比例损失或者承诺收益等情形;
(六)宣传推介材料有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七)以登记备案、金融机构托管、出资、第三方
回购担保等名义进行误导性宣传推介;
(八)使用私募基金财产支付资金募集过程中的费用;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