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条件如下: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若为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 300 万元人民币。
人员要求方面:
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人员,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应具备广播电视及相关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培训证明等。相关通常包括广播电视编导、电视节目制作、摄像摄影、影视、录音、新闻采编、新闻制作、影视后期制作等。
信誉记录方面:
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且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场所设备方面:
拥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资金、工作场所及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务所需的设备等。需要提供办公场地的租赁合同或房产证明等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