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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可以采用公司、合伙企业、契约等形式设立香港金融牌照149号转让收购
第三章 私募基金备案
第二十六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行募集资金,或者
按照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委托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
机构(以下简称基金销售机构)募集资金香港金融牌照149号转让收购
第四十六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投资者适当性
(一)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
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
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及其理财子公司、公司、
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
司及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
(二)本条第(一)项规定机构依法发行的资产管理产
品;
(三)在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中止办理私募基
金管理人登记,并说明理由:
(一)拟登记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
伙人、主要出资人因违法违规被、检察、监察机关
立案调查,或者正在接受金融管理部门、自律组织的调查、
检查,尚未结案;
(二)拟登记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
伙人、主要出资人出现可能影响正常经营的重大、仲裁
等法律风险,或者可能影响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重大
内部,尚未消除或者解决;
(三)拟登记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
伙人、主要出资人、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出现重大负面舆情,
尚未消除;
(四)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协会中止办理;
(五)提供有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14
的信息、材料,通过欺骗、贿赂或者以规避监管、自律管理
为目的与中介机构违规合作等不正当手段办理相关业务,相
关情况尚在核实;
(六)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
情形
第五十五条 私募基金份额进行分级的,名称中应当包
含“结构化”、“分级”等字样,分级比例应当符合证
监会和基金业协会的规定
第十一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募集资金,办理私募基金份额登记和私募基
金备案;
(二)对所管理的不同私募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
账,保证私募基金财产独立性,并与所投资产对应关系清晰、
准确、完整;
(三)按照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管理私募基金并进行投
资,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和隔离制度,防范利益冲突;
(四)按照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办理与私募基金管理
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计算并向投资者提供私募基
金份额、净值及投资者权益等情况;
(五)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确定私募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并确保资金及收益返回投资者的账
户或者其账户;
(六)对私募基金进行独立核算并编制私募基金财务会
计报告,编制私募基金年度报告,保存私募基金财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七)按照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八)以契约形式设立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
当以自己的名义,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权利或者实施其- 8 -
他法律行为;
(九)按照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要求,及时、完
整、真实、准确报送相关材料,配合监督检查;
(十)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职责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完善防火墙等隔离机制,有效隔离
自有资金投资与私募基金业务,与从事冲突业务的关联方采
取办公场所、人员、财务、业务等方面的隔离措施,切实防
范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
第七十条 基金业协会应当建立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信
息备份、从业人员管理等信息系统与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的共享机制

第五十二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利益冲突
识别、防范和处理制度,明确利益冲突的审查机制、处理原
则和方法,避免因利益冲突处理不当出现利益输送或者谋取
不正当利益的行为香港金融牌照149号转让收购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首支私募基金完成备案手续之前,不
得更换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经营管
理主要负责人、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合规风控负
责人香港金融牌照149号转让收购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服务机构
的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参照前款规
定予以处罚
私募基金应当坚持专业化运作原则,具有明确、合法的
投资方向香港金融牌照149号转让收购
基金业协会应当定期向证监会报送私募基金管理
人和私募基金的汇总分析报告,及时提供私募基金统计监测
数据、违法违规以及证监会日常监管需要的其他信息香港金融牌照149号转让收购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
代表:
(一)因犯有贿赂、渎职、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
(二)最近 3 年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金融管理部门处
以;
(三)被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执行期尚未届
满;
(四)最近 3 年被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被
协会采取纪律处分措施,情节严重;
(五)对所任职的公司、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或者
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自该公司、企业破
产清算终结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5 年;
(六)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期货公司等机构的从业人员和工作人员,自9
被开除之日起未逾 5 年;
(七)因违法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
师、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等机构的从业人员、投资咨询从
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之日起未逾 5 年;
(八)因违反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职业道德或者存在
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引发社会重大质疑或者产生严重社会负
面影响且尚未消除;对所任职企业的重大违规行为或者重大
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未逾 3 年;
(九)因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款第六项、第八项所列
情形被终止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普通合伙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
代表、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自该机构
被终止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之日起未逾 3 年;
(十)因本办法第七十七条所列情形被注销登记的私募
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法定代
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
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自该私募基金管理人被注销登记之日
起未逾 3 年;
(十一)所负债务数额较大且到期未清偿,或者被列为
严重失信人或者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
他情形
基金业协会应当定期向证监会报送私募基金管理
人和私募基金的汇总分析报告,及时提供私募基金统计监测
数据、违法违规以及证监会日常监管需要的其他信息
第五十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从
业人员在募集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行为;
(二)为投资者提供多人拼凑、资金借贷等满足合格投
资者要求的便利;
(三)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通过设置特定对象确定
程序的官网、客户端等互联网媒介向合格投资者进行宣传推
介的除外;
(四)使用安全、高收益、预期收益率等可能导致投资
建立健全投资者尽职调查等方面的内部控制制度,充分、及
时了解投资者的资金来源、资产负债情况、投资经历、风险
偏好、诚信状况等信息,采取必要手段进行核查验证,确保
投资者符合本办法规定香港金融牌照149号转让收购 2.私募基金运作制度:包括私募基金宣传推介 及募集、合格投资者适当性、保障资金安全、 投资业务控制、公平交易、外包控制等制度
拟登记机构对登记信息、材料进行解释说明或者补充、
修改的时间和协会采取前述方式核查、研判的时间,不计入
办理时限
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违反关于嵌套的规定,规避或者变
相规避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
登记备案、合格投资者标准、人数限制、投资范围、关联交
易规范等监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