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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私募基金财产
不属于其清算财产香港金融牌照149号转让收购
私募基金管理人最近 2 年每个季度末管理规模均低于
500 万元人民币的,协会在信息公示平台予以特别提示香港金融牌照149号转让收购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期货、债券、
基金份额、资产管理产品等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确保在登记备案电子系统中填报
的邮寄地址、传真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和
送达地址真实、有效和及时更新,并承担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协会按照上述联系方式无法取得有效联系的相应后
果分级私募基金的同级份额享有同等权
益,承担同等风险,私募基金产生投资收益或者出现投资亏
损时,全体投资者均应当享有收益或者承担亏损
第十九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出资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四条 在境内开展私募证券基金业务且外资持股比
例合计不低于 25%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还应当持续符合下列
要求:
(一)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为在境内设立的公司;7
(二)境外股东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部门批准
或者许可的金融机构,且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监管机构
已与证监会或者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签订证券
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三)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及其境外股东最近 3 年没有
受到监管机构和机关的重大处罚;
(四)资本金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使用,应当符
合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五)在境内从事证券及期货交易,应当独立进行投资
决策,不得通过境外机构或者境外系统下达交易指令,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
要求
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管理、统计监测和检查调查,按要求
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的股东、合伙人、实
际控制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及其
从业人员、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不得有前款所列行
为或者为前款行为提供便利香港金融牌照149号转让收购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首支私募基金完成备案手续之前,不
得更换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经营管
理主要负责人、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合规风控负
责人香港金融牌照149号转让收购投资业绩材料应当体现负责投资 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基金经理或投资决策 负责人的任职起始时间、月度管理净资产规模、 年化收益等情况,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签章 齐全的基金合同、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明、离任 审计报告、净值报告或协会认可的其他材料
母基金是指将主要基金财产投资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份额、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
项规定的资产管理产品份额以及符合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投资标的的私募基金,具体办法由证监会另行规定香港金融牌照149号转让收购- 33 -
第七章 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五条 创业投资基金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一)符合《私募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二)基金存续期限在 5 年以上;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香港金融牌照149号转让收购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
代表:
(一)因犯有贿赂、渎职、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
(二)最近 3 年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金融管理部门处
以;
(三)被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执行期尚未届
满;
(四)最近 3 年被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被
协会采取纪律处分措施,情节严重;
(五)对所任职的公司、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或者
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自该公司、企业破
产清算终结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5 年;
(六)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期货公司等机构的从业人员和工作人员,自9
被开除之日起未逾 5 年;
(七)因违法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
师、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等机构的从业人员、投资咨询从
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之日起未逾 5 年;
(八)因违反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职业道德或者存在
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引发社会重大质疑或者产生严重社会负
面影响且尚未消除;对所任职企业的重大违规行为或者重大
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未逾 3 年;
(九)因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款第六项、第八项所列
情形被终止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普通合伙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
代表、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自该机构
被终止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之日起未逾 3 年;
(十)因本办法第七十七条所列情形被注销登记的私募
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法定代
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
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自该私募基金管理人被注销登记之日
起未逾 3 年;
(十一)所负债务数额较大且到期未清偿,或者被列为
严重失信人或者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
他情形
第六十三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
束后,按照规定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
金的年度财务报告,其中,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股权投资
基金、母基金和存在未托管等情形的私募证券基金年度财务
报告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四十七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
结合风险特征和程度对私募基金划分风险等级,根据投资者
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匹配不同风险等级的私募
基金香港金融牌照149号转让收购
第八十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境外开展私募基金业务
活动,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监管机构已与证监会或
者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签订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
录,并应当符合国家外汇管理、跨境投资等规定
协会可以采取要求书面解释说明、当面约谈七)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届满”,包括本数;所42
称的“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第五十八条 基金合同应当明确约定私募基金管理人
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出现重大风险等情形时的基金财产
安全保障机制、应急处置机制及相关费用承担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