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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普通合伙人发生变更但未在协会完成变更手续的,私募基金
管理人应当审慎开展新增业务;期间募集资金的,应当向投
资者揭示变更情况,以及可能存在无法完成变更登记和基金
备案手续的合规风险香港金融牌照149号转让收购
第三十九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私募基金募集完毕
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送下列材料,办理备案手
续:
(一)基金合同;
(二)托管协议或者保障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相关
文件;
(三)募集账户监督协议;
(四)基金招募说明书;
(五)风险揭示书以及投资者适当性相关文件;
(六)募集资金实缴证明文件;
(七)投资者基本信息、认购金额、持有基金份额的数21
量及其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
(八)证监会、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香港金融牌照149号转让收购
第五章 资金募集
第四十三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自行募集
资金,或者委托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符合基金业协会规
定条件的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募集资金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确保在登记备案电子系统中填报
的邮寄地址、传真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和
送达地址真实、有效和及时更新,并承担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协会按照上述联系方式无法取得有效联系的相应后
果
第六章 投资运作、退出和信息披露
第五十一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对私募基金进行有效投后管理,及时了解投资对象
的运营和财务状况,督促投资对象按照规定和投资协议约定
运用资金,及时采取有效方式切实维护私募基金财产安全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普通合伙人、实际控制人、
高级管理人员和投资管理人员使用自有资金投资的,参照本
条规定执行,相关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或者私募基金管理
人的展业便利条件开展自有资金投资活动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完善防火墙等隔离机制,有效隔离
自有资金投资与私募基金业务,与从事冲突业务的关联方采
取办公场所、人员、财务、业务等方面的隔离措施,切实防
范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
第七十条 基金业协会应当建立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信
息备份、从业人员管理等信息系统与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的共享机制

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违反关于嵌套的规定,规避或者变
相规避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
登记备案、合格投资者标准、人数限制、投资范围、关联交
易规范等监管要求香港金融牌照149号转让收购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终止办理私募基
金管理人登记,退回登记材料并说明理由:
(一)主动申请撤回登记;
(二)依法解散、注销,依法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三)自协会退回之日起超过 6 个月未对登记材料进行
补正,或者未根据协会的反馈意见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
修改;
(四)被中止办理超过 12 个月仍未恢复;
(五)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协会终止办理;
(六)提供有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信
息、材料,通过欺骗、贿赂或者以规避监管、自律管理为目
的与中介机构违规合作等不正当手段办理相关业务;
(七)拟登记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
伙人、主要出资人、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出现重大经营风险;
(八)未经登记开展基金募集、投资管理等私募基金业
务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登记要
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香港金融牌照149号转让收购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已备
案私募基金,应当按照下列整改:
(一)除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
外,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在一年内完成整
改
除分红、项目退
出后减资、投资者减少认缴出资、基金份额转让等情形外,
封闭运作期间不得办理退出香港金融牌照149号转让收购
基金业协会应当建立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信息与省级地
方人民金融监管机构的共享机制香港金融牌照149号转让收购
第十七条 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两家以上私
募基金管理人的,应当符合证监会和协会的规定,具备
充分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其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持续、10
合规、有效展业
第八章 行业自律- 34 -
第六十八条 基金业协会应当建立私募基金登记备案
管理及从业人员管理系统,公开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的具体标
准、流程、结果,公示从业人员诚信信息
第四十条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的资
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
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不低于规定金额的自然人、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两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
自然人: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 500 万元,家庭金融净资产不
低于 300 万元,或者近三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40 万元;
(二)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香港金融牌照149号转让收购 2.私募基金运作制度:包括私募基金宣传推介 及募集、合格投资者适当性、保障资金安全、 投资业务控制、公平交易、外包控制等制度
第二十一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保持管理团队和相关
人员的充足、稳定
第六十一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
基金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向投资者披露信息,不得有下列
行为:
(一)《私募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行为;
(二)直接或者间接承诺预期收益率,限定损失金额、
金业协会报送清算报告,因私募基金财产流动性受限等原因
延期清算的,应当及时向基金业协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