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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金融牌照149号转让收购一站式办理

更新:2025-03-10 10:10 IP:14.154.59.170 浏览:1次
香港金融牌照149号转让收购一站式办理
一站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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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金融牌照149号转让收购一站式办理


私募基金备案信息发生变更,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
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或者变更后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协会
终止办理变更,退回变更材料并说明理由香港金融牌照149号转让收购
第七十三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持续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相关要求香港金融牌照149号转让收购
第四十四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委托或者变相委托
下列主体募集资金:
(一)不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
(二)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
人、从业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私募基金销售机构;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协会通过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基本信息、办理
进度和办理结果等信息进行公示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按照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下列信息:
(一)私募基金资产净值、份额变动、申购赎回情况以- 31 -
及投资者权益;
(二)私募基金投资运作情况;
(三)私募基金底层资产情况,通过公募证券投资基金
以外的资产管理产品或者其他私募基金投资的,应当穿透披
露最终底层资产;
(四)私募基金财务状况;
(五)投资收益分配情况;
(六)私募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业绩报酬的提
取频次;
(七)关联交易及其他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
(八)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可能影响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一条 申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业协会
不予登记:
(一)《私募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二)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
(三)提供的申请登记信息或者材料存在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隐瞒;
(四)申请登记前违规从事私募基金募集、投资管理等
活动;
(五)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应当
以所在机构的名义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不得在其他营利
性机构兼职,但对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二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私募基金出现重大风险事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
基金托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向注册地和风险事件发生地
的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基金业协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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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级私募基金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
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香港金融牌照149号转让收购(二)股权、财产份额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
体之间进行转让;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实施员工股权激励,但未改变实
际控制人地位;
(四)因继承等法定原因取得股权或者财产份额;
(五)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
情形香港金融牌照149号转让收购过渡期
内,新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新备案私募基金应当符合本办
法的规定


在备案完成前不得开展投资运作,但以现
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货币市场基金等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
的除外香港金融牌照149号转让收购(三)夸大或者片面宣传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经理或
者私募基金的过往业绩;
(四)恶意诋毁、贬低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
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或者其他私募基金;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香港金融牌照149号转让收购
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独立履行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经营
管理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检查等职责,不得从事投资管
理业务,不得兼任与合规风控职责相冲突的职务;不得在其
他营利性机构兼职,但对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私募基金管
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私募基金
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进行监
督管理、统计监测和检查调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证监会规定采取有关措施- 21 -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投资于该私募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私募基金不受本条和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
条限制香港金融牌照149号转让收购 出资人通过特殊目的载体(SPV)出资的,应当 穿透至最终履行相应出资义务的主体,并按上 述要求提交材料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持续符合本办法的相
关任职要求,原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由符合任职要求的人
员代为履职,并在 6 个月内聘任符合岗位要求的高级管理人
员,不得因长期缺位影响内部治理和经营业务的有效运转
第五十八条 基金合同应当明确约定私募基金管理人
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出现重大风险等情形时的基金财产
安全保障机制、应急处置机制及相关费用承担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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