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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
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不得将私募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
产香港金融牌照149号转让
单个投资者首期实缴出资除另有规机构的工作人员,有本条款规定的行为或者为该行
为提供便利的,适用前两款的规定香港金融牌照149号转让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私募基金销售机构销售的,私募基
金销售机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并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持续符合本办法的相
关任职要求,原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由符合任职要求的人
员代为履职,并在 6 个月内聘任符合岗位要求的高级管理人
员,不得因长期缺位影响内部治理和经营业务的有效运转分级私募基金的同级份额享有同等权
益,承担同等风险,私募基金产生投资收益或者出现投资亏
损时,全体投资者均应当享有收益或者承担亏损(六)有符合要求的信息技术系统、安全防范设施、与
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它设施和独立的营业场所;
(七)有符合要求的内部治理结构、利益冲突防范问责
机制以及保障合规风控独立、有效履行职责的制度等;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四条 在境内开展私募证券基金业务且外资持股比
例合计不低于 25%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还应当持续符合下列
要求:
(一)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为在境内设立的公司;7
(二)境外股东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部门批准
或者许可的金融机构,且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监管机构
已与证监会或者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签订证券
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三)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及其境外股东最近 3 年没有
受到监管机构和机关的重大处罚;
(四)资本金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使用,应当符
合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五)在境内从事证券及期货交易,应当独立进行投资
决策,不得通过境外机构或者境外系统下达交易指令,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
要求
基金业协会应当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填报或者报送的相
关信息、投资运作情况基金业协会应当制定和实施私募基金行业自律规则,检查私
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及其从
业人员的执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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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基金不计入投资层级,具体办法由中
国证监会另行规定香港金融牌照149号转让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终止办理私募基
金管理人登记,退回登记材料并说明理由:
(一)主动申请撤回登记;
(二)依法解散、注销,依法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三)自协会退回之日起超过 6 个月未对登记材料进行
补正,或者未根据协会的反馈意见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
修改;
(四)被中止办理超过 12 个月仍未恢复;
(五)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协会终止办理;
(六)提供有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信
息、材料,通过欺骗、贿赂或者以规避监管、自律管理为目
的与中介机构违规合作等不正当手段办理相关业务;
(七)拟登记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
伙人、主要出资人、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出现重大经营风险;
(八)未经登记开展基金募集、投资管理等私募基金业
务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登记要
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香港金融牌照149号转让出资人对申请机构2.应当说明申请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普通合伙人或主要出资人是否存在《登记指引 2 号》第八条规定的协会加强核查的情形,申请 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合规管理制度:包括运营风 险控制、信息披露、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关联 交易管理、防范内幕交易及利益输送、业务隔 离、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仅私募证券投资 基金管理人提交)等制度
私募基金募集完毕是指投资者已签署基金合同并认缴
完毕,且均已完成首期实缴出资,单个投资者首期实缴金额
和私募基金实缴规模不得低于本办法要求,国家另有规定的
除外香港金融牌照149号转让发现违法违规的,基金业协会应当及
时报告证监会,同时抄送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地证
监会派出机构香港金融牌照149号转让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
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不得在非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冲突
业务机构等与所在机构存在利益冲突的机构兼职,或者成为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
等进行抽查
第四十四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委托或者变相委托
下列主体募集资金:
(一)不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
(二)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
人、从业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私募基金销售机构;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香港金融牌照149号转让出资人对申请机构2.应当说明申请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普通合伙人或主要出资人是否存在《登记指引 2 号》第八条规定的协会加强核查的情形,申请 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合规管理制度:包括运营风 险控制、信息披露、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关联 交易管理、防范内幕交易及利益输送、业务隔 离、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仅私募证券投资 基金管理人提交)等制度
第八十一条 国家有关部门对下列私募基金管理人、私
募基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及其授权机构通过直接出资、委托出资或者
以注资企业方式出资设立的;
(二)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
企业出资设立的;
(三)金融机构出资设立的;
(四)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关联方
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前款所列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