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限制原则
对于合伙企业形式的资金出境,监管层持谨慎态度,并采取了严格的管控措施。这意味着,在选择境外直接投资的主体时,应尽量避免合伙企业形式,以免触及监管红线。
二、独立申报方式详解
在独立申报模式下,单个境内机构投资者作为申请主体,需全面满足ODI审批的各项条件,并提交详尽的申请资料。主管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尤为关注以下三个方面:
资金来源的真实性与合规性:申请人需提交新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自有资金证明,以证实其资金实力的真实可靠。
穿透后的自然人持股情况:为确保投资的透明度,主管部门会对申请人的股权结构进行穿透审查,了解自然人持股情况。
境外投资的真实性:申请人需提交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及前期工作落实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尽职调查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以证明其投资行为的合理性与可行性。
三、共同申报与联合申报方式对比
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境内机构投资者拟共同投资同一个境外公司时,可采用共同申报或联合申报的方式。
共同申报:在此模式下,持股比例或投资金额较大的投资者作为主申报人,负责向主管部门提交审批申请。需要注意的是,发改委及商务部门在判断主申报人时存在一定差异,实践中主管部门一般倾向于以持股比例较大的投资者为主申报人。此外,所有参与共同申报的境内机构投资者均须满足ODI审批的各项条件,且投资路径可以不一致。
联合申报:与共同申报不同,联合申报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境内机构投资者共同设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以该联合申报主体向主管部门递交ODI审批。联合申报主体同样需满足ODI审批的各项条件及主管部门重点关注的要求。若联合申报主体无法满足这些条件,主管部门可能会穿透要求境内的合伙人或股东满足相关要求。在实践中,公司类型的联合申报主体在ODI审批上相对更容易获得批准,但有限合伙类型的投资主体申请也仍在受理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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