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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本办法和证监会的其他规定,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
实施监督管理香港金融牌照149号转让收购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履行投
资者适当性义务,将适当的私募基金提供给风险识别能力和
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并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香港金融牌照149号转让收购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向投资者提供的招
募说明书信息应当与基金合同中的内容一致,但私募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合同中作出特别说明并由投资者逐一确认的除
外
第八十二条 私募资产配置类基金登、现场检查、投资前履行基金合同约定的决策
程序,投资后应当及时向投资者和私募基金托管人完整、真
实、准确提供相关信息,并按照规定报送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
公司、公司等金融机构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设区的
市级以上及其授权机构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受境外
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机构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
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不适用前款第(四)项规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合理区分各私募基金管理人
的业务范围,并就业务风险隔离、避免同业化竞争、关联交
易管理和防范利益冲突等内控制度作出合理有效安排
第六十九条 基金业协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实施
监测监控、自律检查,发现存在重大风险或者违规事项的,
应当及时报告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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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按照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下列信息:
(一)私募基金资产净值、份额变动、申购赎回情况以- 31 -
及投资者权益;
(二)私募基金投资运作情况;
(三)私募基金底层资产情况,通过公募证券投资基金
以外的资产管理产品或者其他私募基金投资的,应当穿透披
露最终底层资产;
(四)私募基金财务状况;
(五)投资收益分配情况;
(六)私募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业绩报酬的提
取频次;
(七)关联交易及其他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
(八)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可能影响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其他信息香港金融牌照149号转让收购
第二十二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展基金募集、投
资管理等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前,向协会报送以下基本信息和
材料,履行登记手续: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三)实缴资本、财务状况的文件材料;
(四)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高级
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的基本信息、诚信12
信息和相关投资能力、经验等材料;
(五)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相关受益所有人信息;
(六)分支机构、子公司以及其他关联方的基本信息;
(七)资金募集、宣传推介、运营风控和信息披露等业
务规范和制度文件;
(八)经证监会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
告和经证监会备案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九)保证提交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和遵守监督管理、
自律管理规定,以及对规定事项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
负责的信用承诺书;
(十)证监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香港金融牌照149号转让收购
第八十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境外开展私募基金业务
活动,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监管机构已与证监会或
者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签订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
录,并应当符合国家外汇管理、跨境投资等规定
母基金是指将主要基金财产投资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份额、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
项规定的资产管理产品份额以及符合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投资标的的私募基金,具体办法由证监会另行规定香港金融牌照149号转让收购
基金业协会应当建立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信息与省级地
方人民金融监管机构的共享机制香港金融牌照149号转让收购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
人,不得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
通合伙人或者主要出资人:(四)因本办法第七十七条所列情形被注销登记的私募8
基金管理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自被
注销登记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存在重大经营风险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六)从事的业务与私募基金管理存在利益冲突;
(七)有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尚未修复;
(八)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
情形
- 36 -
第七十三条 基金业协会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受理
投资者投诉,进行调解风险揭示书应当在显著位置对私募基金无
托管、投资单一标的、关联交易等情形进行特别风险提示,
由投资者签字确认香港金融牌照149号转让收购《私募- 39 -关于适用证监会《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
干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私募基金管理人:
为进一步加强私募基金监管,提升行业规范发展水平,保护
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
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 号,
以下简称《规定》)有关要求,现就《规定》第三条、第六条第
三款有关适用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 2021 年 1 月 8 日起首次提交管理人登记申请的机
构,应当按照《规定》第三条的要求,在名称中标明“私募基
金”“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字样,在经营范围中标明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
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
金特点的字样
第二十二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展基金募集、投
资管理等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前,向协会报送以下基本信息和
材料,履行登记手续: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三)实缴资本、财务状况的文件材料;
(四)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高级
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的基本信息、诚信12
信息和相关投资能力、经验等材料;
(五)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相关受益所有人信息;
(六)分支机构、子公司以及其他关联方的基本信息;
(七)资金募集、宣传推介、运营风控和信息披露等业
务规范和制度文件;
(八)经证监会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
告和经证监会备案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九)保证提交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和遵守监督管理、
自律管理规定,以及对规定事项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
负责的信用承诺书;
(十)证监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分级私募基金的同级份额享有同等权
益,承担同等风险,私募基金产生投资收益或者出现投资亏
损时,全体投资者均应当享有收益或者承担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