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人社发〔2024〕68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人力社保局、财政局、科技局(委)、经信委(局)、教育局、国资委(办、局),各省属企业,省直和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
博士后是青年科技人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战略人才的后备力量,是助推我省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创新型省份建设的生力军。为深入贯彻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五届五次全会精神,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7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博士后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2〕91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新时代博士后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培养质量
(一)加强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博士后培养全过程,教育引导博士后增进对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认同,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矢志爱国奋斗、潜心科学研究、勇于创新创造,筑牢投身科研的扎实基本功和良好学风。
(二)精准开展科研项目择优资助。鼓励符合条件的博士后积极申报科研项目择优资助,对国家战略性领域研究、“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重点支持产业、“315”科创体系重点技术领域、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及五大未来产业申报人员给予重点支持。对山区海岛县设站单位申报的项目给予适当倾斜。
(三)全力支持博士后创新创业。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博士后离岗创业、在职创办企业。鼓励博士后参加全国博士后创新创业大赛等各类创新创业赛事,获全国赛金、银、铜奖项目团队中的核心博士后(排名第一且在站)可分别给予省博士后科研项目择优资助特等、一等和二等资助。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设立博士后创投基金,设立博士后创新创业联合体。博士后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在站期间科研成果转化收益。
(四)丰富博士后培养模式。鼓励博士后积极申报国家设立的博士后国际交流项目。支持设站单位招收国(境)外高水平大学毕业的博士和优秀外籍博士来浙从事博士后研究。支持各地和有条件的设站单位选派优秀博士后赴国(境)外进修培训、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活动。支持各地、各设站单位开展博士后学术交流活动,组织优秀博士后参加国情省情高级研修班。
二、加强平台建设
(五)完善“先设站、后授牌”管理。符合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站条件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经设区市人力社保部门推荐,向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报送后,可先设立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与省内外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合作,联合开展博士后招收培养工作。对设站单位首次招收博士后进站的,再授予“浙江省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牌子。
(六)建设高水平博士后工作载体。构建梯度化博士后工作载体,重点支持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高水平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雄鹰企业、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等设立的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提升为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支持博士后工作成效特别突出、博士后培养能力特别强的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申报独立招收博士后资格,支持省内高校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申报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七)突出设站单位主体地位。博士后设站单位要切实履行博士后管理责任,依托现有资源建立健全博士后管理机构,配备专门管理人员,制定本单位博士后管理和资助办法,加强全过程管理和经费保障。强化设站单位专家学术委员会在博士后进站遴选、中期考核、出站评定中的把关作用。
(八)加强考核评价。完善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的考核评价标准,加强进站审核,健全平时考核,严格出站考核。对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工程项目实施等不同类型的博士后,依据其培养目标,实行分类评价。建立以博士后人才培养质量和科研产出成果为核心标准的博士后工作评价机制,对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定期实施分类评价。配合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做好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考核评价。
三、加大招引力度
(九)明确进站条件。申请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一般应为35周岁以下、新近毕业的博士毕业生。申请进入人文社会科学领域、重点专业领域或临床医学领域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申请进入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或在国(境)外取得博士学位的,进站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博士后在站时间根据科研任务需要可在2—4年内灵活确定,最长一般不超过6年。放宽设站单位博士毕业生不得进入本单位同一个一级学科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限制。原则上不得招收在职人员从事博士后研究,企业设站单位有特殊需要,可适当放宽。
(十)积极搭建招收平台。实施博士后集聚行动,每年发布全省博士后招收需求目录,组织开展博士后招引活动。各地在开展校企合作、赴外招揽高层次人才活动中,应统筹安排博士后招收工作。鼓励博士后合作导师、高层次人才引荐博士进站。探索“高能级科创平台+创新人才团队+未来产业”的博士后团队引进策略。发挥各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人才猎头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作用,为设站单位提供招收服务。
(十一)大力开展揭榜领题活动。定期征集博士后人才需求和博士后成果转化意愿,通过“企业出题、博士后人才及团队揭榜”等形式,开展线上线下“博士后揭榜领题”对接活动。组织实施一批博士后专项激励揭榜领题重点项目。支持我省企业设站单位联合高能级平台共同发布重点技术攻关课题,鼓励青年博士后组建攻关小组揭榜领题。
(十二)鼓励博士后出站在浙工作。支持地方、部门和社会组织搭建区域性、专业性博士后招引交流平台,推进博士后人才与科技项目精准对接。鼓励省内出站博士后留浙工作,更大范围汇聚省外博士后人才来浙创新创业,按规定享受地方相应人才政策。
四、完善投入机制
(十三)健全多元经费投入机制。健全设站单位、各级财政和社会资本等对博士后工作的多元投入体系,共同支持提升博士后培养质量。
(十四)强化设站单位投入责任。设站单位应统筹使用相关资金,加大博士后工作经费投入力度,为博士后提供有竞争力的工资待遇水平。鼓励设站单位为博士后提供良好的科研平台和充足的科研经费。财政经费投入的科研项目劳务费用可按规定用于博士后相关支出。企业招收博士后从事研发活动,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十五)发挥财政投入引领示范作用。规范博士后经费使用管理,强化政策导向、突出重点,加强绩效考核,提升投入效益。根据设站单位隶属关系,各级财政分别承担经费投入责任。结合实际需求,对非在职博士后提供日常经费和科研经费资助;对在职博士后可根据科研成果和在站到岗时间等因素制定资助办法,酌情给予一定日常经费或科研经费资助。根据博士后培养成效,加大对博士后科研项目择优资助的支持力度。
(十六)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博士后事业发展,深度参与博士后引进培养、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创新创业等平台搭建和交流服务等工作。
五、优化服务保障
(十七)明确待遇保障。博士后在站期间享受设站单位职工待遇。设站单位应与非在职博士后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或企业劳动合同,与在职博士后签订工作协议,并按有关规定为博士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符合条件的博士后在站期间绩效工资可在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高校招收的博士后在站期间达到高校教师资格要求的,可以按规定申请教师资格证。
(十八)建立博士后进入事业单位通道。博士后到事业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公开招聘制度有关规定,采取直接考察的方式择优予以聘用。事业单位聘用符合我省经济社会重点发展方向紧缺急需的博士后,可按规定设置特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制。
(十九)畅通博士后职称晋升通道。进站前未取得中级职称的博士后,进站后应予以确认中级职称。博士后出站后到我省企业工作的,可确认副高级职称。到我省事业单位工作的,按照岗位管理要求,可确认副高级职称;自主评聘事业单位根据本单位评聘标准,可确认或申报评审副高级职称。业绩特别突出的,可直接申报评审正高级职称。
(二十)纳入人才扶持政策体系。“政府特殊津贴”“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和省级人才计划,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具有博士后经历的人员。符合条件的博士后,按相关规定经认定后纳入省级人才计划。
(二十一)提高服务保障水平。各地、各单位应积极解决博士后及家属户口迁落、子女教育等方面实际问题。鼓励各地和设站单位通过提供人才公寓、发放房租补贴等方式,妥善解决博士后人才住房问题。外籍博士后享受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和人才签证审批“绿色通道”,给予办理居留许可便利;出站后继续在华工作的,可在境内办理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鼓励符合条件的博士后申请在华永久居留。强化数字赋能,迭代升级全省博士后工作数字化管理系统。
(二十二)加强组织保障与工作落实。坚持党对新时代博士后工作的全面领导,在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省委组织部发挥牵头抓总、统筹协调等作用;省人力社保厅发挥综合管理职能作用,会同有关部门抓好重点项目具体实施,开展日常管理服务、绩效考核评价、经费管理监督等工作;省财政厅落实省级财政经费投入,会同省人力社保厅适时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科技、教育、经济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落实对博士后的支持政策和待遇。各级党委(党组)要将博士后工作作为人才工作重要组成部分,及时研究解决博士后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本实施意见自2025年1月15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博士后工作相关文件凡与本实施意见不符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 江 省 财 政 厅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4年11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