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安全性检测-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
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基本规定鉴定程序及鉴定评级标准
基本规定、鉴定程序及其工作内容:
1)工业建筑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可靠性鉴定:
1 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拟继续使用时;
2 使用用途或环境改变时;
3 进行结构改造或扩建时;
4 遭受灾害或事故后;
5 存在较严重的质量缺陷或者出现较严重的腐蚀、损伤、变形时。
2)工业建筑在下列情况下,宜进行可靠性鉴定:
1 使用维护中需要进行常规检测鉴定时;
2 需要进行较大规模维修时;
3 其他需要掌握结构可靠性水平时。
3)工业建筑在下列情况下,可进行专项鉴定:
1 结构进行维修改造有专门要求时;
2 结构存在耐久性损伤影响其耐久年**;
3 结构存在疲劳问题影响其疲劳寿命时;
4 结构存在明显振动影响时;
5 结构需要进行长期监测时。
4)工业建筑在下列情况下,可仅进行安全性鉴定:
1 各种应急鉴定;
2 国家法规规定的安全性鉴定;
3 临时性建筑需延长使用期限。
5)鉴定对象可以是工业建筑整体或相对独立的鉴定单元,亦可是结构系统或结构构件。
6)鉴定的目标使用年限,应根据工业建筑的使用历史、当前的技术状况和今后的维修使用计划,由委托方和鉴定方共同商定。对鉴定对象不同的鉴定单元,可确定不同的目标使用年限。
鉴定程序及其工作内容:
1)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宜按规定的程序(图3.2.1)进行。
2、 可靠性鉴定程序
1)鉴定的目的、范围和内容,应由委托方提出,并应与鉴定方协商后确定。
2)初步调查宜包括下列工作内容
3)①查阅原设计施工资料,包括工程地质勘察报告、设计计算书、设计施工图、设计变更记录、施工及施工洽商记录、竣工资料等;
②调查工业建筑的历史情况,包括历次检查观测记录、历次维修加固或改造资料,用途变更、使用条件改变、事故处理以及遭受灾害等情况;
3、考察现场,应调查工业建筑的现状、使用条件、内外环境、存在的问题。
4)鉴定方案应根据鉴定目的、范围、内容及初步调查结果制定,应包括鉴定依据、详细调查和检测内容、检测方法、工作进度计划及需委托方完成的准备配合工作等。
5)详细凋查和检测宜包括下列工作内容:
① 调查结构上的作用和环境中的不利因素;
②检查结构布置和构造、支撑系统、结构构件及连接情况;
③检测结构材料的实际性能和构件的几何参数,还可通过荷载试验检验结构或构件的实际性能;
④调查或测量地基的变形,检查地基变形对上部承重结构、围护结构系统及吊车运行等的影响;还可开挖基础检查,补充勘察或进行现场地基承载能力试验;
⑤检测上部承重结构或构件、支撑杆件及其连接存在的缺陷和损伤、裂缝、变形或偏差、腐蚀、老化等;
⑥检查围护结构系统的安全状况和使用功能;
⑦检查构筑物特殊功能结构系统的安全状况和使用功能;
⑧上部承重结构整体或局部有明显振动时,应测试结构或构件的动力反应和动力特性。
6)可靠性分析应根据详细调查和检测结果,对建筑的结构构件、结构系统、鉴定单元进行结构分析与验算、评定。
7)在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过程中发现调查检测资料不足时,应及时进行补充调查、检测。
8)可靠性鉴定评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可靠性鉴定评级宜划分为构件、结构系统、鉴定单元三个层次,单个构件应按本标准附录A划分;
② 可靠性鉴定应按表3.2.8的规定进行评级,安全性分为四级,使用性分为三级,可靠性分为四级;
③结构系统和构件的鉴定评级应包括安全性和使用性,也可根据需要综合评定其可靠性等级;
④ 可根据需要评定鉴定单元的可靠性等级,也可直接评定其安全性或使用性等级。
表3.2.8 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评级的层次、等级划分及项目内容
注:1 工业建筑结构整体或局部有明显不利影响的振动、耐久性损伤、腐蚀、变形时,应考虑其对上部承重结构安全性、使用性的影响进行评定。
2 构筑物由于结构形式多样,其特殊功能结构系统可靠性评定应按本标准*9章的规定进行,但应符合本表的评级层次和分级原则。
9)专项鉴定可按可靠性鉴定程序进行,其工作内容应符合专项鉴定的要求。
10)可靠性鉴定及专项鉴定工作完成后应提出鉴定报告,鉴定报告的编写应符合本标准*10章的要求
工业建筑结构系统的鉴定评级
1 一般规定
1.1 工业建筑物结构系统的鉴定评级,应对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结构三个结构系统的安全性等级和使用性等级分别进行评定。
1.2 结构系统的可靠性等级,应根据其安全性等级和使用性等级评定结果,按下列原则确定:
1 当结构系统的使用性等级为A级或B级时,应按安全性等级确定;
2 当结构系统的使用性等级为C级、安全性等级不**B级时,宜评为C级;
3 位于生产工艺流程重要区域的结构系统,可按安全性等级和使用性等级中的较低等级确定。
1.3 当需要对上部承重结构系统中的某个子系统进行鉴定评级时,其安全性等级和使用性等级可按本标准*7.3节的有关规定评定。当需要评定其可靠性等级时,可按本标准*7.1.2条规定的原则确定。
1.4 当振动对上部承重结构系统整体或局部的安全、正常使用有明显影响时,可按本标准附录F规定的方法进行评定。
1.5 当需要对结构工作状况进行监测与评定时,可按本标准附录G规定的方法进行。
2 地基基础
2.1 地基基础的安全性等级评定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宜根据地基变形观测资料和工业建筑现状进行评定,需要时也可按地基基础的承载能力进行评定;
2 建在斜坡场地环境下的工业建筑,应检测评定边坡场地的稳定性及其对工业建筑安全性的影响;
3 建在回填土、特殊土等场地上的工业建筑,应根据特殊土力学性能、特点按相应标准进行评定;
4 对有大面积地面荷载或软弱地基上的工业建筑,应评价地面荷载、相邻建筑以及循环工作荷载引起的附加变形或桩基侧移对工业建筑安全使用的影响;
5 当工业建筑附近新建施工、开挖、堆填荷载,地下工程侧穿、下穿、场地地下水、土压力等与设计工况有较大改变时,应考虑其改变产生的不利影响。
2.2 当地基基础的安全性按地基变形观测资料和工业建筑现状的检测结果评定时,应按表7.2.2的规定评定等级。
表7.2.2 按地基变形评定地基基础的安全性等级
2.3 当地基基础的安全性按承载能力项目评定时,应按表7.2.3的规定评定等级。
表7.2.3 按承载能力项目评定地基基础的安全性等级
2.4 地基基础的安全性等级,应根据本标准*7.2.2条和*7.2.3条的评定结果按较低等级确定。
2.5 地基基础的使用性等级,宜根据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结构使用状况按表7.2.5的规定评定等级。
表7.2.5 地基基础的使用性评定等级
3 上部承重结构
3.1 上部承重结构的安全性等级,应按结构整体性和承载功能两个项目评定,并取其中较低的评定等级作为上部承重结构的安全性等级,必要时应考虑过大水平位移或明显振动对该结构系统或其中部分结构安全性的影响。
3.2 结构整体性等级应按表7.3.2的规定评定,并取各评定项目中的较低等级作为结构整体性的评定等级。
表7.3.2 结构整体性评定等级
注:对表中的各项目评定时,可根据其实际完好程度评为A级或B级,根据其实际严重程度评为C级或D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