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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涉嫌诈骗罪辩护律师:诈骗罪金额认定及刑事辩护|犯罪|法院

更新:2024-12-25 08:00 发布者IP:120.9.77.91 浏览: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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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邯郸诈骗罪案例引人深思邯郸诈骗罪案例引人深思

邯郸作为一座历史悠久的城市,却也面临着诈骗行为的困扰。以下是几个发生在邯郸的诈骗罪案例,这些案例让人深刻认识到诈骗罪的危害以及法律的严肃。

一、彩票店老板刘某某的诈骗行径

被告人刘某某经营着一家彩票店,被害人崔某某经常在他的店里购买彩票。为了方便,崔某某直接在微信里告知刘某某自己要买的号码并转账,刘某某出票后拍照发给崔某某。起初,刘某某总是如实出票,但时间一长,他便动起了歪心思。刘某某只出一张低价彩票,然后使用修图软件修改照片上彩票的倍数和金额,并将修改后的照片发给崔某某。崔某某未发现异常,刘某某的胆子越来越大,诈骗金额从初的几十元、几百元到几千元,至案发时,刘某某共诈骗崔某某 3 万余元。案件移送磁县检察院后,刘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其谅解,并且自愿认罪认罚。经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当地法院以彩票店老板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二、吕某某高价收购藏品诈骗案

2022 年 4 月,被告人吕某某伙同付某某、申某某等人,冒充玉玺收藏品的营销人员,通过电话向被害人徐某了解其想要出售的藏品信息。随后,付某某、申某某等人冒充藏品收购者同徐某联系,谎称除徐某已收藏的藏品以外,还想要购买其他藏品。被害人徐某信以为真,高价从吕某某处购买藏品。在被害人购买藏品过程中,吕某某等人以定金、留置费、藏品编号费用等名义骗取财物。经查,该犯罪团伙骗取徐某人民币 4000 元。犯罪过程中,吕某某主要负责帮助注册电话号码、分发被诈骗对象信息和拨打电话。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终,法院以被告人吕某某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 元。

三、石某谎称能介绍孩子进名校诈骗案

自 2022 年 4 月开始,石某谎称能够帮助邯郸市某区片外学生到邯郸市某区几所热门小学上学,通过中间人韩某、柴某等人介绍,按照每人 20000 元至 45000 元不等的标准,骗取 17 名学生家长共计 542000 元。开学期临近时,被骗学生家长要求孩子入学,石某称 2022 年 9 月 1 日不能正常入学,到 9 月 20 日才能入学,9 月 20 日又称到 9 月 27 日才能入学。为掩盖诈骗事实,拖延诈骗败露时间,石某又找人制作了 “邯郸市某区教育体育局” 印章,向被骗学生家长提供了盖有伪造的 “邯郸市某区教育体育局” 印章的入学凭证,“承诺” 让被骗学生于 2022 年 10 月 9 日到学校报到。2022 年 10 月 9 日,被骗学生家长带孩子持入学凭证报到时,被告知所持入学凭证系伪造。经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入学凭证上的 “邯郸市某区教育体育局” 印章系假冒。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能够帮助他人办理片区外入学的事实,诈骗他人钱款 542000 元,数额特别巨大。诈骗得逞后,为掩盖诈骗事实、拖延诈骗败露时间,又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向学生家长出具带有伪造印章的虚假入学凭证,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石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同时,责令被告人石某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

二、诈骗罪金额认定标准

在邯郸,诈骗罪的金额认定有着明确的标准,这对于准确打击诈骗犯罪、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至关重要。

  1. 一般立案标准:行为人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例如在网络兼职诈骗中,立案金额一般也为三千元。这意味着一旦诈骗金额达到三千元,司法机关就会介入,对犯罪行为进行调查和惩处。

  1. 不同量刑对应的金额范围

  • 数额较大: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一般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在邯郸,通常认为诈骗价值 7000 元(电信诈骗 3000 元)为 “数额较大”。比如一些网络兼职诈骗构成犯罪的,立案金额一般为三千元,当诈骗金额达到一定程度,就属于数额较大的范畴。

  • 信用卡诈骗立案标准:信用卡诈骗 5000 块可以立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立案追诉。如果是恶意透支信用卡的,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不满 100 万元的,可以立案。

    1. 特殊类型诈骗的金额认定

  • 网络兼职诈骗:网上诈骗的立案数额一般为 3000 元到 10000 元之间。司法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可以立案。在邯郸,网络兼职诈骗的立案金额同样遵循这一标准。

  • 套路贷起诉金额:实施套路贷的行为人构成诈骗犯罪的,立案金额一般为三千元,因为诈骗罪数额较大的标准为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

  • 三、邯郸诈骗罪的判决情况

    在邯郸,诈骗罪的判决会根据不同的诈骗情节而有所不同。

    1. 诈骗罪可能判处三年以下、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根据法律规定,犯诈骗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情况,通常适用于诈骗数额较大的情形。在邯郸,一般认为诈骗价值 7000 元(电信诈骗 3000 元)为 “数额较大”。例如彩票店老板刘某某诈骗崔某某 3 万余元,经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当地法院以彩票店老板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吕某某伙同他人诈骗徐某人民币 4000 元,法院以被告人吕某某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 元。这些案例中的诈骗金额相对较小,属于数额较大的范畴,因此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刑罚。

  • 当诈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时,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目前在邯郸对于数额巨大的认定,可参考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确定的具体数额标准。虽然文中未明确给出邯郸关于数额巨大的具体标准,但可以通过一些法律规定和案例进行理解。比如,诈骗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又具有特定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 “情节特别严重”,可推断出数额巨大的标准一般低于此金额。

  •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在石某谎称能介绍孩子进名校诈骗案中,石某诈骗他人钱款 542000 元,数额特别巨大。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能够帮助他人办理片区外入学的事实,诈骗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诈骗得逞后,为掩盖诈骗事实、拖延诈骗败露时间,又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向学生家长出具带有伪造印章的虚假入学凭证,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同时,责令被告人石某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

  • 2. 如果具有特定的 “情节特别严重” 情形,也会加重处罚

  • 根据法律规定,诈骗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 “情节特别严重”: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邯郸的诈骗罪判决中,若出现这些情形,也会依法加重处罚。

  • 此外,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等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 “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 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案发后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诈骗财物及其孳息,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被害人;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骗款物占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应予扣除。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1. 选择律师时可以从以下方面考虑

  • 审查律师执业证:律师法规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因此,当事人在请律师时,一定要审查律师的资格,其是否有律师执业证。

  • 看律师擅长领域:对症下药,找在此方面有专长的律师,以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例如,在诈骗罪刑事辩护中,选择有丰富诈骗罪辩护经验的律师。

  • 查看律师的职位、从事的年限,律师的专栏、文章、过往的案例等:更进一步了解律师。可以通过律师的职位了解其在律师行业中的地位和影响力;从事的年限反映了律师的经验丰富程度;律师的专栏、文章可以展示其水平和对法律问题的深入思考;过往的案例则能直观地看出律师的办案能力和成果。

  • 五、诈骗罪的追缴规定

    对于诈骗所得,在特定情况下应当依法追缴,以维护法律的公正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一、应当依法追缴的情况


    1. 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在这种情况下,收取人明知所接收的财物是通过诈骗手段获得,却仍然接受,其行为具有明显的不当性,应当依法追缴该财物,以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例如在一些诈骗案件中,犯罪人将诈骗所得用于偿还债务,若债权人明知该款项为诈骗所得却依然收取,就符合这种应当追缴的情形。

    1. 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当他人无偿获得诈骗财物时,由于其没有付出合理的对价,这种获取方式不具有合法性,应当依法追缴。例如,犯罪人将诈骗所得的财物无偿赠与他人,该受赠人取得的财物就应当被追缴。

    1. 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如果取得财物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这可能意味着取得人知晓该财物的来源存在问题,应当依法追缴。比如,市场价值一万元的物品,以两千元的价格被取得,就可能属于这种应当追缴的情况。

    1. 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当取得诈骗财物与非法债务或违法犯罪活动相关时,该财物的取得不具有正当性,应当依法追缴。例如,犯罪人用诈骗所得偿还赌债,接受还款的一方取得的财物就应当被追缴。

    二、不予追缴的情况

    如果是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在判断是否为善意取得时,通常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取得人是否实际已经取得相应财物,对于需要登记的不动产或动产是否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是否已经交付给受让人;二是取得人是否能够稳定地占有财物,完整地行使所有权的各项具体权能;三是取得人在主观上是否知情或是否具有其他恶意行为。例如,在正常的商业交易中,购买人以合理的价格购买了物品,且不知道该物品是诈骗所得,并且已经完成了交付或登记手续,这种情况下就属于善意取得,不应追缴该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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