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备案(核准)与报告
1、向商务部门、发改部门申请备案(核准)
备案(核准)手续是企业境外投资过程中的主要政府监管手续之一。本章节的备案(核准)流程主要适用于非金融企业ODI备案(核准),金融企业ODI备案(核准)同样需履行发改委11号令手续(投资主体通过QDII、QDLP、QDIE等途径开展境外投资,有关投资活动属于发改委11号令第二条所称境外投资的,投资主体应按照发改委11号令履行境外投资有关手续),但不需要办理商务部3号令的备案(核准)手续;同时,金融企业还需根据相应的金融监管要求向所属金融监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应的审批或备案手续,该手续与发改部门的ODI备案(核准)无先后关系。
2、办理部门和手续类型
根据发改委11号令与商务部3号令相关规定,境内投资主体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的具体部门需根据如下不同的投资性质、投资主体及投资金额来确定:
3、办理主体
根据发改委11号令第十六条,两个以上投资主体共同开展的项目,应当由投资额较大一方在征求其他投资方书面同意后提出核准、备案申请。如各方投资额相等,应当协商一致后由其中一方提出核准、备案申请。
根据商务部3号令第十四条,两个以上企业共同开展境外投资的,应当由相对大股东在征求其他投资方书面同意后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如果各方持股比例相等,应当协商后由一方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如投资方不属同一行政区域,负责办理备案或核准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或核准结果告知其他投资方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
注销
根据商务部3号令第十七条,企业终止已备案或核准的境外投资,应当在依投资目的地法律办理注销等手续后,向原备案或核准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原备案或核准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报告出具注销确认函。终止是指原经备案或核准的境外企业不再存续或企业不再拥有原经备案或核准的境外企业的股权等任何权益。
根据国家发改委解答,已完成的项目,如计划减资、注销或退出的,无需履行变更手续。可见,境外企业注销的,无需再履行发改部门的相关手续。
向发改部门报告
根据发改委11号令相关规定,境内投资主体应当通过发改ODI系统履行相应的报告手续。
完成报告
根据发改委11号令第四十四条,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发改ODI系统提交项目完成情况报告表。项目完成,是指项目所属的建设工程竣工、投资标的股权或资产交割、中方投资额支出完毕等情形。
大额非敏感类境外投资项目报告
根据发改委11号令第四十二条,投资主体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指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非敏感类项目)的,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实施前通过发改ODI系统提交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情况报告表,将有关信息告知国家发改委。
投资主体提交的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情况报告表内容不完整的,国家发改委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投资主体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作内容完整。
综合上述定义可以得知,ODI登记的核心在于,境内企业无论通过新设、并购、参股还是其他直接或间接方式,只要涉及取得境外企业或项目的所有权、控制权或其他相关权益,都应当向境内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行政许可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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