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商标申请流程
申请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案后,需经过程序审查以及实体审查;如果案件程序事项完备及实体事项没有不得注册的情形,将核准审定,申请人缴纳注册费后公告注册,并核发注册证。如果申请人期限内未缴纳注册费,将不予注册公告也不会核发商标注册证。但如果未缴纳注册费,不是因为申请人故意而且不影响期间内第三人申请商标注册或取得商标权,只要在缴费期限届满后6个月内缴纳2倍注册费,仍可公告注册并取得商标注册证。
商标经公告注册后,可能会因他人提出商标注册有不得注册的情形、商标不当使用或注册满三年未使用而涉有争议,包括异议、评定以及废止程序。争议案作成行政处分后,如果当事人不服处分,可于30日内透过本局向经济部诉愿委员会提起诉愿。如果仍不服诉愿决定,可于2个月内向智慧财产及商业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若不服行政诉讼判决结果,可于20日内向zui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诉。
商标申请案经过审查后,可能因为案件程序事项不完备或实体事项有不得注册的情形,不予受理或拒绝注册(核驳),如果申请人不服审查结果,也可以透过前述行政救济程序,依序向经济部诉愿会、智慧财产及商业法院、zui高行政法院提起行政救济,以保障申请人法定权益。
台湾商标申请费用
申请商标注册可以电子方式申请,申请费每件可减免新台币300元整;若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全部与电子申请系统参考名称相同,每类可再减收新台币300元整。利用电子方式申请商标注册,除可节省申请成本外,亦可提升本局资料建档的时间及提高资料正确性,加速申请人取得商标权,欢迎多加利用。
台湾商标权
商标自注册公告当日起,由权利人取得商标权,商标权期间为十年。商标权期间得申请延展,每次延展为十年。商标权之延展,应于商标权期间届满前六个月内提出申请,并缴纳延展注册费;其于商标权期间届满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者,应缴纳二倍延展注册费。申请人非因故意,未于前项所定期限缴费者,得于缴费期限届满后六个月内,缴纳二倍之注册费后,由商标专责机关公告之。但影响第三人于此期间内申请注册或取得商标权者,不得为之。
商标注册后,商标权人在经注册指定的商品/服务,取得商标权。故商标之使用,应指以注册的商标使用于注册指定的商品/服务而言。若为节省规费而将多个商标组合成一个图样申请注册,经审查核准注册者,于实际使用时,即不得仅使用商标其中一部分或分开使用各部分,否则与注册商标整体印象不同时,将会因未使用该注册商标而有遭废止商标权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