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因此,根据税务的规定,如果是员工中奖的话,员工中奖的奖金应该并入工资薪金所得一并计算个人所得税,企业应在支付奖金时,根据员工的工资薪金金额和奖金金额之和合并计算并扣缴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内部员工所得部分,通常作为福利费支出的账务处理:
计提时,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支付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贷:库存现金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2.如果是外部人员中奖,比如:企业邀请的供应商、客户等外部嘉宾。
根据税法的规定,如果中奖的是外部人员,根据《财政部 税务zongju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zongju公告 2019 年第 74 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因此,如果是外部人员中奖的奖金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企业应在支付奖金时,根据奖金金额计算并扣缴相应的个人所得税。假设某外部嘉宾中奖8000元,则该嘉宾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8000*20%=1600元。
外币人员所得部分,作为业务招待费支出核算的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库存现金
如果抽奖活动是为了推广公司形象、产品等,且有外部人员参与,可以将现金支出计入业务宣传费。
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
贷:库存现金
二、企业所得税角度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14% 的部分,准予扣除。
这就意味着,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需要将年会计入职工福利费的抽奖金额与工资薪金总额的 14% 进行对比。若超出该比例,超出部分要进行纳税调增,增加应纳税所得额,进而多缴纳企业所得税。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