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法律规定的调解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
法》第六十条,调解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法规1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其他依法可以进行调解的行政争议。
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二、具备相应的调解组织和人员
设立调解中心需要有专门的调解组织和专业的调解人员。这些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调解技能,能够公正、高效地处理各类纠纷。同时,调解中心还应当有完善的工作机制和程序,确保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有明确的各方当事人及调解请求
申请调解的争议纠纷应当有明确的各方当事人,且当事人与申请调解的争议纠纷有利害关系。同时,各方当事人应当同意调解,并有明确具体的调解请求、事实和理由。这是调解中心受理调解申请的基本条件。
四、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
设立调解中心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确保调解工作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有效性。调解中心在受理、调解纠纷过程中,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促进当事人之间的沟通和协商,推动纠纷的妥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