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业务场景中,常常会遇到这样的疑问:监理总公司参加投标并中标后,与发包方签订合同。随后经三方协议,总公司授权分公司为发包方提供监理业务,同时由分公司开具发票并结算监理费。这种操作是否可行呢?
税局对此给出了明确答复:依据《国家税务zongju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zongju公告 2017年第11 号)规定;
“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 (以下称 “第三方”) 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然而,此规定仅针对建筑企业的建筑服务,对于监理公司并没有针对性文件。
因此,根据税法中明确规定,建筑企业的建筑服务,可以由总公司签合同,分公司收款并开具对应的发票。
根据该公告,有四个关键点注意;
1. 总公司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
2. 由内部授权或三方协议的方式,总公司授权分公司为发包方提供的建筑服务,注意不能是其他的服务。
3. 由分公司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
4. 分公司可以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发包方可以抵扣增值税款。
二、那么其他企业总公司签合同,分公司收款并开票的情况通过对税务法律法规的查询,我们发现除建筑服务外,并未找到关于总公司签订合同后授权分公司开票的相关规定。那么遇到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呢?这里有两条建议:
1. 理清合同关系:对于相关服务,可由甲方与分公司签订合同,由分公司开具发票并收款。这样能确保合同、发票、资金三流一致,符合规范要求。
2. 签订三方合同:若甲方不同意与分公司签合同,或者集团公司因管理需要不允许分公司独立签订合同,建议由项目甲方、总公司及分公司签订三方合同。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分公司执行合同,并负责开具发票以及办理财务结算等相关手续。
三、总公司支付货款,发票能否开给分公司?这一问题的核心在于付款方与实际购买方不一致时,发票的开具对象该如何确定。国家税务zongju对此做出了明确答复: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应按照实际业务由提供服务一方向接受服务一方开具发票。”
这表明,只要业务真实,总公司付款,发票是可以开给分公司的。而且,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也能够对增值税进行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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