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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学法】新《公司法》背景下企业经营与治理的风险提示(中

更新:2025-01-02 20:50 发布者IP:114.246.35.211 浏览:0次
企业家学法】新《公司法》背景下企业经营与治理的风险提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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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公司法》,已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针对司法实践中集中反映出的问题和企业在日常经营中产生的困惑,结合新《公司法》修法内容,徐汇法院专门制作《新〈公司法〉背景下企业经营与治理的风险提示》,并正式对外发布。

《风险提示》系统梳理了企业在商业谈判、操作流程、交易规范、权责边界等四方面存在的潜在风险点,有的放矢地提出了八类共二十二条具体经营风险提示。

本期【企业家学法】专栏带您学习《新〈公司法〉背景下企业经营与治理的风险提示》(中),一起来看→


08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并妥善保管股东名册

新《公司法》第5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及法定记载事项。新《公司法》第57条规定股东可以查阅、复制股东名册。新《公司法》第86条第1款规定股权转让的,应当书面通知公司变更股东名册。该条第2款规定,“股权转让的,受让人自记载于股东名册时可以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提示:

置备股东名册是公司的法定义务。股东资格的认定,应当以公司置备的股东名册为准。但司法实践中,仍发现不少有限责任公司根本没有股东名册。建议及时置备并妥善保管股东名册。新《公司法》实施后,股权转让人、受让人可以起诉要求公司变更股东名册,股东名册的变更是股权移转的标志。

09

公司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表决

新《公司法》第24条规定,“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提示:

公司可以通过章程对以电子通信方式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作出具体约定,并在章程中明确股东的电子送达地址、法律后果等,以确保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符合新《公司法》规定。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仍应做到全程留痕,签到、议案内容、表决、决议送达等环节需规范可查。当然公司章程可以约定定期会议现场召开,临时会议可以采用非现场方式召开。

10

召开公司股东会会议应注意会议通知

新《公司法》第26条规定,因公司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提示:

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在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情况下,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会决议的期限更长,即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最长不超过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而在已被通知参加股东会的情况下,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决议的期限为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会会议召集程序中会议通知的重要性可见一斑。

11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期间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公司法》第10条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提示: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这为出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人设定了两个条件:第一个条件是“在职”,第二个条件是能够实际“代表公司执行事务”。这两个条件把原来“给普通员工一个经理职务,让他担任法定代表人”、“让一个根本不参与公司决策和经营的外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排除了。同时,法定代表人由公司董事或者经理担任,这表明出任董事或者经理是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基础。“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基础不存在,结果也就不存在了。如果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则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还应当注意的是,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必须更换法定代表人,而且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内部决议的时间应遵循法律的具体要求;如果负有组织召开内部会议或作出更换法定代表人决策义务的相关主体未在法定期间内履行该项义务,则其负责人或经办人可能因其怠于履行职责一事将承担接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法律后果。


12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会计凭证及全资子公司材料

新《公司法》第57条第2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新《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查阅、复制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

提示:

新《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但有一定程序限制。首先,股东仅有权查阅,而无权复制。其次,股东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查阅申请,说明目的。公司可对股东的查阅目的进行正当性审查,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最后,公司不同意查阅的,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股东可据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全资子公司会计凭证。鉴于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自行及委托专业机构查阅公司会计凭证,并可以查阅、复制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建议:科创类初创企业可以选择让部分投资人搭建持股平台(如有限合伙企业)的方式投资入股公司,以避免因部分股东不当查阅会计凭证产生纠纷。

13

小股东受股权压制有权请求公司收购股权

新《公司法》第89条第3款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该条第4款规定,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收购的本公司股权,应当在六个月内依法转让或者注销。

提示:

为贯彻产权平等的政策要求,加强对于中小股东的保护,2023年新《公司法》借鉴国外股东压制的相关规则,明确规定了在大股东滥权的情形下中小股东的回购请求权,为中小股东提供了有效的救济渠道。


14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不得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新《公司法》第183条规定,董事、监事、gaoji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该法第184条规定,董事、监事、gaoji管理人员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提示: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利用职务便利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或者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注:竞业禁止业务)应当主动向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否则,公司有权行使归入权,也就是董事、监事、高管违反上述规定取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

15

董事、高管可能直接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新《公司法》第191条规定,董事、gaoji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gaoji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提示:

新《公司法》在本条规定了董事对第三人的责任,改变原《公司法》第61条和《民法典》第1191条对于公司法定代表人、工作人员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时,对第三人责任承担内外区分的立场,突破性地规定了董事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对第三人的直接责任。其构成要件:一是董事对第三人责任系董事在执行职务时产生;二是董事行为造成公司的外部人损害,董事的职务行为与第三人的损害应具有因果关系;三是董事对第三人承担责任的主观要件,jinxian于故意或重大过失,即董事违反了对公司的信义义务。通常认为,董事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对第三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应为连带责任。故此,建议董事严格恪守对公司的信义义务,董事也可以要求公司在董事任职期间为董事因执行公司职务承担的赔偿责任投保责任保险。

16

影子董事对其从事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新《公司法》第192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gaoji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gaoji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提示:

本条是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gaoji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股东利益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也称为“影子董事”规则。本条文所规制的主体是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二者分别是通过股权以及其他权利媒介对公司享有实际控制权的主体。这一规定事实上打破了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长期以来存在的规范壁垒,即公司法通常只能追究公司董事或gaoji管理人员的责任,而无法直接向实际作出决策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追责。故建议集团公司或母公司不要直接或者间接替代子公司作出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决策,否则可能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母公司指示子公司董事、gaoji管理人员从事与子公司相竞争的业务、进行不公允的自我交易等,自然应当纳入本条规定的范畴。同时,公司可以建立更为严格的意见台账制度,以更好地规制不易举证的指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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