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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告

更新:2024-11-28 08:00 浏览:3次
关于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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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缴费单位: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厦府规〔2020〕18号)文件精神,2021年我市将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政策。为方便广大缴费人知晓并执行,现予以通告。

  希周知。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0年12月31日




图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

厦府规〔2020〕1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做好与国家、省相关社会保险费政策的有效衔接,经研究,决定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继续按现行的12%执行,缴费基数的下限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非本市户籍企业职工(外来员工)缴费基数继续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其中管理和技术人员参照本市户籍企业职工缴费政策执行。自2021年7月1日起,非本市户籍企业职工(外来员工)缴费基数与本市户籍企业职工保持一致,即以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的下限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二、自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继续按7%执行;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继续按3%执行。参保人员待遇继续保持不变。


  三、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继续按现行的0.5%执行,本市户籍企业职工个人缴费费率继续按现行的0.5%执行,非本市户籍企业职工(外来员工)个人不缴纳失业保险。

  自2021年7月1日起,非本市户籍企业职工(外来员工)缴费基数与本市户籍企业职工保持一致,即以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的下限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四、自2021年1月1日至4月30日,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继续以国家规定的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


  本通知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公布新的社会保险缴费政策,再另行调整。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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