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给大家提供日常业务处理中涉及到的两个财税问题,供大家参考。
内容
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同时使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两者的最高开票限额应当相同,税务机关按照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的合计数为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数量。
一、“电子专票”的最高开票限额和每月最高领用数量如何确定?
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同时使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两者的最高开票限额应当相同,税务机关按照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的合计数为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数量。
二、个人独资企业缴纳完经营所得个税后的利润直接分配打款给负责人之外的个人卡是否允许?
不可以,利润应分配给个人独资企业的负责人。
提醒:利润分配只能分配给投资人,也就是个体户或者个人独资企业的负责人。
若是将经营所得款项打给了负责人之外的个人卡,不属于利润分配,则需要提供与经营相关的资料等,证明该款项的合法用途和去向,否则面临银行资金监控风险以及涉税风险。
参考依据: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按照上述政策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后,将利润分配给投资者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五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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