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禁用40种农药杀虫剂成分并加强87种物质披露


	越南禁用40种农药杀虫剂成分并加强87种物质披露

越南政府近日发布重要通告,依据《化学物质法》第15条第4款及第31条第2款规定,针对家用和医疗领域使用的杀虫剂与消毒剂制定了详细的禁用与披露清单。这一举措标志着越南在化学品安全管理方面迈出了关键一步,旨在从源头控制有毒有害物质对公众健康的潜在威胁。

根据通告内容,明确列入禁止使用名单的化学物质共计40种。这些物质因具有持久性、生物累积性或高毒性而被严格管控,其中包括著名的有机氯农药如艾氏剂(Aldrin)、狄氏剂(Dieldrin)、异狄氏剂(Heptachlor)以及多氯联苯类物质如氯丹(Chlordane)和六氯苯(Hexachlorobenzene)。此外,名单还涵盖了多种有机磷和拟除虫菊酯类化合物,如毒死蜱乙基(Chlorpyrifos ethyl)、二嗪农(Diazinon)以及多种拟除虫菊酯衍生物。这些成分常见于传统杀虫剂中,但因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长期危害而被越南列为绝对禁用品。

除了全面禁止外,越南还建立了严格的危险物质信息披露制度。涉及家用和医疗用途的杀虫剂及消毒剂中,若含有87种特定化学物质,生产商或进口商必须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该名单包含醋酸、苯扎氯铵(Benzalkonium chloride)、乙氧基化醇类(C9-C11)以及多种拟除虫菊酯(如氯氰菊酯、溴氰菊酯等)。这一规定要求企业不仅要在产品注册时申报,还需在后续监管中提供详细的安全数据,确保供应链透明。

在责任落实方面,越南疾病预防控制局建议卫生部根据实际管理需求,适时对禁用和披露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对于含有未列入附录二的新化学物质并申请新注册号的杀虫剂或消毒剂,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或直辖市卫生部门需在10日内向卫生部提交书面报告及注册文件副本。同时,任何生产或进口含附录二所列危险化学物质的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化学物质法》第32条及相关政府法令,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法律责任。

该通告将于2026年5月15日正式生效。越南作为东南亚重要的农业和公共卫生市场,其化学品监管政策的收紧,反映了该地区对绿色化学和公共健康安全的日益重视。对于中国化工及农药企业而言,这意味着出口产品需提前进行合规性审查,确保不含禁用成分,并建立完善的化学品信息披露体系,以适应越南及类似新兴市场的监管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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