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民政、住建、自然资源、发改等部门要切实加强新建居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在项目规划、方案审查、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移交和运营管理等环节严格把关,确保新建居住区按要求同步达标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并切实用于社区养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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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服务认证证书申报 企业养老服务设备建设成效
.建立健全新建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审核机制。自然资源部门在审查城镇居住区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民政、卫生健康部门意见,对不符合规划条件、养老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民政部门要结合当地老年人口现状、养老服务需求以及设施运营管理需要对设施位置、各种功能用房面积、建筑高度、建筑日照、交通组织等提出具体的指导意见。在编制新建住宅小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建设单位应根据该小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确定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类型和要求,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建设标准规范要求进行设计。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设计内容,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设计的,应经原审批部门审核同意。对分期开发的新建住宅小区项目,配建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应当安排在首期,且不得拆分。对于确实无法安排在首期的项目,配建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必须在住宅总规模完成50%之前同步建设完成。
建立健全新建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验收机制。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对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立健全新建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移交机制。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将出让条件中约定的配套养老服务设施以及有关建设资料无偿移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后,将其委托给民政部门,用于开展非营利性养老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