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举例说明
不同分配方式下,LP所获得的收益不同,以是否设置追赶机制为例:
A和B有限合伙型单GP私募基金共募集30亿元人民币,协议约定,超额收益的20%作为业绩报酬分给GP(基金管理人),剩余80%分配给LP,门槛收益率设定为8%/年,按照单利计算。基金运作5年后完成退出,期间未进行分配,退出后可分配余额为60亿元人民币。
1. 未设定追赶机制 GP收益分配为4.4亿元人民币,LP收益分配为25.6亿元人民币,具体收益分配如图:
2. 设定追赶机制 GP收益分配为6亿元人民币,LP收益分配为24亿元人民币,具体收益分配如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