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合伙企业依据《合伙企业法》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清算报告中应载明已经在报纸上刊登企业清算公告的情况)。
4.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5.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清税文书(市场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已共享企业清税信息的,企业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文件)。
6.仅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的,需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注:
1、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2、3、5、6项材料,需要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