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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CE认证MDR法规更迭后的常见问题

更新:2024-11-17 09:00 浏览:5次
医疗器械CE认证MDR法规更迭后的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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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了解到有许多的朋友们还不太了解MDR认证更迭后的变化,我们总结了大概三十多个常见的问题提供给大家查阅。

1、Q:MDR何时生效,过渡期有哪些规定?

A:2017年5月5日,欧盟官方正式发布欧盟医疗器械法规MDR替代原MDD(93/42/EEC)和AIMDD(90/385/EEC)医疗器械指令。

MDR于2017年5月25日正式生效,并于2020年5月26日强制执行。

备注:因 2020 年新冠疫情肆虐全球,MDR 已暂缓执行,延期一年计划于 2021 年 5 月 26 日执行。

原MDD/AIMDD证书zui晚将于2024年5月27日全部失效。

具体参阅MDR法规Art. 120关于新旧法规与证书如何过渡的条款。

过渡期内,制造商应逐步更新技术文件以满足MDR法规要求。

2、Q:MDD/AIMDD指令下的CE证书,什么时间全部失效?

A:按MDD/AIMDD颁发的CE证书,zui晚将于2024年5月27日全部失效。

各大公告机构按MDD/AIMDD指令签发 CE证书的资质截至2020年5月25日。

2020年5月26日后,未取得MDR发证资质的NB将不能签发任何医疗器械CE证书。

3、Q:是否可以延期符合MDR法规要求?

A: 不可以。MDR覆盖的所有医疗/非医疗产品,都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满足其要求。

2025年5月27日之后,被MDR覆盖但不满足其要求的产品将不得在欧盟境内上市。

4、Q:MDR涵盖哪些产品?

A: MDR覆盖原MDD和AIMDD指令下的所有产品。

MDR增加覆盖非医疗用途产品,如美瞳、面部填充/注射、吸脂减肥、皮肤改善和美容等

具体参阅MDR法规Annex XVI。

5、Q:MDR过渡期内,制造商需建立怎样的项目计划或质量计划,以满足法规要求?

A: 制造商需建立文件化的MDR合规时间表/计划,明确 (责任分配/实施阶段/步骤) ,以便公告机构了解。

6、Q:MDR法规下,如公司更名,但实体无变化,是否需另行申请评估?

A:此种情况,MDR未做具体规定,需参照后续发布的官方指南(特别关于EUDAMED/SRN)。

7、Q:MDR对器械标签的要求,是否强调满足ISO 15223标准?

A:ISO 15223尚未列入MDR协调化标准,但被公认为是标签方面的标准要求。

如器械标签中采用非ISO 15223版符号,需在IFU说明书中加以说明。

8、Q:I类(无菌或测量)器械是否需公告机构介入,获得其颁发的CE证书?

A:是的,但公告机构的审核范围仅限于此类器械无菌和计量方面的内容。

9、Q:I类医疗器械的QMS有哪些要求?

A:MDR法规Art.10所规定的所有一般性义务适用于所有制造商。

对I类医疗器械QMS的要求,参见MDR法规Art.10和Art.52.7。

10、Q:I类无菌、测量类医疗器械,如何进行评估?

A:I类无菌Is医疗器械,需审核QMS和微生物。

I类带测量功能Im的医疗器械,需审核QMS。

11、Q:I类(非无菌/非测量)器械基于MDD指令的“自我符合声明”,2020年5月26日之后是否依然合规?

A:基于MDD指令提供的自我符合声明,2020年5月26日起将不能合法投放欧盟市场。

12、Q:MDR法规下哪些器械可以采用“自我符合声明”模式?

A:MDR法规下,I类器械(非测量、非灭菌、非重复使用)可以采用自我声明模式,但需要欧盟授权代表和欧洲注册。I类器械(测量、灭菌、重复使 用)除获得公告机构颁发的 CE和ISO13485证书外, 还需要欧盟授权代表和欧洲注册。

对于一个法定制造商而言,MDR第10条款所规定的所有一般性义务都是适用,另外MDR第52.7条款有对I类医疗器械这些方面的要求进行规定。

13、Q:I类无菌、带测量、可重复使用手术器械,是否需提供【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PSUR】文档?

A:此类手术器械没有PSUR的要求。

但根据Art.85的要求,I类医疗器械需提供上市后监督报告。

14、Q:对于I类可重复使用器械,需提供哪些关于产品清洁方面的文件?

A:I类可重复使用器械需提供:消毒、灭菌、保养、功能测试、清洁说明书及相关确认文件

参见MDR法规Art. 52。

15、Q:公告机构何时开始按MDR开展认证审核?

A:申请并获得欧盟主管当局授权、公告之后,公告机构才能按MDR进行认证审核。

16、Q:MDR对分包方有什么要求?

A:如分包方要为其服务的制造商担责,则必须全面遵守法规要求。

如分包方无须担责,则仅需代表制造商接受审核,包括飞行检查。

17、Q:MDR发对对UDI的要求,与美国现行UDI要求是否一致?

A:MDR法规,与美国FDA法规,对UDI的要求有相似点,也有差异。

具体参见MDR法规Annex VI关于UDI的要求。

18、Q:制造商如何使用SRN(单一注册号码)并符合UDI的要求?

A:一旦欧洲医疗器械数据库系统EUDAMED上线,制造商必须从其主管当局获得其SRN号码。

19、Q:独立包装、多单元包装的器械, UDI是否都适用?

A:独立包装的器械,所有包装上都需标注UDI信息。

多单元包装的器械(如10ps一盒的外科手套),只需在外包装上标注UDI信息。

具体参阅法规Art.27、Annex VI。

20、Q:UDI全面执行前,与符合性声明、技术文件关联的部分,符合性评估将如何考量?

A:欧盟委员会网站有几个与UDI有关的指南,在UDI信息缺失的情况下可以先进行符合性评估,当这个系统全面启用时,相关器械将必须满足UDI的所有要求。

21、Q:质量管理体系QMSzui晚需在什么时间满足MDR要求?

A:MDR要求制造商执行严格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

根据MDR法规Art.120,制造商需在过渡期结束在2020年5月26日前建立合格的质量管理体系。

22、Q:MDR分类规则是否有变化?

A:MDR分类规则有很多变化,应用范围比MDD和AIMDD更广。

具体参阅MDR法规Annex VIII。

23、Q:MDR法规下,IIb类植入式医疗器械的符合性评估程序是否有变化?

A:IIb类植入式医疗器械需申请特定产品证书(Product Specific Certificates),

并接受严格的技术文档审核,与MDD指令下III类器械一致。

具体参见MDR法规Annex IX/X

24、Q:MDR法规下,III类器械的换证审核有什么特别规定?

A:如产品有重大变化,III类器械在到期换证时,欧盟委员会将介入换证审核。

25、Q:对照器械Equivalent Device是否需提供ISO 10993生物相容性测试报告?

A:可能被要求提供,取决于实质等同程度。

26、Q: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PSUR,是否需要被更新至临床评价报告CER?

A:MDR要求根据上市后监督PMS数据,定期更新临床评价,但PSUR并非强制。

27、Q:MDR对药械组合器械增加哪些要求?

A:无特别变化,但仍需满足UDI、PMS、临床评价等MDR附加要求,必要时需进行药品咨询。

28、.Q:MDR对动物源性医疗器械的要求有什么变化?

A:MDR分类规则Rule 18增加了使用人源细胞或组织的器械。

除包括UDI、PMS、临床评价等附加要求外,使用动物源组织器械的评价方式无变化。

29、Q:IIa类器械是否强制实施临床调查?提供充分的文献数据是否满足足够要求?

A:对于IIa类产品,如果有足够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方面的临床证据,支持其产品宣称的预期用途和性能指标,制造商依靠文献检索提供的证据可能也是足够的。有关详细信息,请参阅第61条。

30、Q:IIa,IIb和III类器械,是否需要提供PSUR?

A:需要。参见MDR法规Art.86。

31、Q:【III类定制式植入式器械】是如何定义的?

A:MDR法规Art.2.3,定制式器械Custom-made Device是指:根据具备国家法律授权的专,业资格人员在其资质范围内完成的、具有独特设计特征的书面处方、特别制造的、且仅供特定患者专门用于满足某个人身体状况和需求的医疗器械。

如该定制式器械划归III类,且可植入,那么就是定制式III类植入器械。

32、Q:MDR法规Art.117所指III类植入式药械组合器械,是否包括药物洗脱产品?

A:该条款是针对【药物指令2001/83/EC】所覆盖的药/械组合产品,该类产品含器械部分/部件。

制造商应确认:药物释放粒子由MDR,还是2001/83/EC指令所覆盖?

2020年5月26日适用于第117条的药/械组合产品,不适用于Art.52所指械/药组合产品。

33、Q:医疗器械软件如何分类、评估?

A:符合MDR第2章Art.1所述医疗器械定义的软件都将被认定为医疗器械。

欧盟委员会计划2019年第三/四季度发布指南文件。

软件分类及符合性评估,取决于其预期用途及MDR Annex VIII相关规则。

34、Q:MDR对QMS的要求,与ISO13485有差异的部分,应如何处理?

A:MDR包含一些超出ISO13485的要求,也需要被全面满足。

对QMS部分的审核,可能从顶层检查技术文档,以确保基础程序和流程可靠。

技术文档的深入审查可能由技术专家单独进行。

35、Q:根据附录X(型式检验程序),III类医疗器械的生产质量,保证和生产验证过程如何审核?

A:公告机构的符合性评估过程取决于所选择的符合性评估程序:

1)附录X +附录XI A:

所有必需的QMS、微生物学、技术文档、型式试验,均需在认证前完成。

2)附录X +附录XI B:

附录X:一次性型式试验、技术文档。

附件XI B:需在每一器械发运前进行重复评估。

36、Q:如套装器械组合中每单个器械均已加贴CE标志,组合套装包装盒是否仍需加贴CE标志?

A:根据MDR-22.3条款,此种情况,套装医疗器械外包装盒无需另加CE标志。

37、Q:合规负责人PRRC信息将如何被审核?

A:对QMS的审核将包含对PRRC的要求,参见MDR法规Art.15。

38、Q:什么情况下可以选择型式检验的符合性评估程序?

A:具有特定产品标准用以描述其关键功能特性的器械,可考虑型式检验的评估程序。

以上就是IVDEAR针对客户咨询zui多的问题整合,VDEAR在新冠试剂盒国际注册及临床研究解决方案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和资源,目前IVDEAR已与国外多家临床实验机构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针对医疗器械MDR认证拥有非常专,业的技术团队,现已服务多上百家医疗器械制造商及贸易商顺利打通欧盟市场。如果您有任何医械MDR相关疑问欢迎您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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