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第七轮、第八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以及第七次中英经济财金对话达成的政策成果,经证监会同意,外商独资和合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开展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业务,应当在协会登记为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该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
(二)该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的境外股东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批准或者许可的金融机构,且境外股东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监管机构已与证监会或者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签订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三)该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境外股东蕞近三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和司法机构的重大处罚。
有境外实际控制人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该境外实际控制人也应当符合上述第(二)、(三)项条件。
外商独资和合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开展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除应当符合《基金法》、《私募管理暂行办法》、《登记备案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资本金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二)在境内从事证券及期货交易,应当独立进行投资决策,不得通过境外机构或者境外系统下达交易指令。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腾博国际,作为私募基金一站式服务平台,拥有17年行业经验,案例通过率高,可以帮助企业完成股权和证券类私募基金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变更、私募基金备案、及全国基金小镇入驻等服务。了解更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相关事宜,可点击主页或来电咨询腾博卞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