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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南沙QFLP政策优势及试点申请条件

更新时间:2024-05-18 09:00:00 信息编号:1973602
广州南沙QFLP政策优势及试点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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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12日,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联合于2022年4月12日印发的《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投资试点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实施,标志我国QFLP制度又下一城。了解更多地区QFLP试点政策及试点设立事项,可以咨询腾博卞经理。


南沙QFLP政策主要亮点

2.1门槛低、设立方便

目前各地已经出台的QFLP政策中,较多地方规定QFLP管理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50万美元,并规定了首期出资比例和全部实缴到位期限,实缴期限通常不超过两年。南沙QFLP办法秉承了大湾区其他城市诸如深圳、珠海横琴、东莞、佛山等地QFLP政策的一贯务实态度,未就QFLP管理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进度、出资期限、股东背景和高管资质另行作出更高的要求,也未就QFLP基金的认缴出资总额和单个投资者出资金额规定蕞低金额,并允许设立契约制的QFLP基金,相关条件只需要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即可,南沙QFLP办法给予境外投资者与境内投资者基本相似的待遇,贯彻执行了《外商投资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在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给与外商投资者准入前国民待遇的精神。

此外,南沙QFLP办法规定了单一的材料受理机构,即试点受理窗口,实质上为QFLP的发起人提供了一站式服务,进一步提高了投资便利化程度。

2.2施行外汇余额管理制

南沙QFLP办法中关于外汇的规定遵循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等部分区域开展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的通知》(汇发〔2021〕35号)和《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开展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粤汇发〔2022〕1号)的相关规定,在我国资本项目尚未完全自由化的情况下,外汇管理是跨境业务开展过程中蕞重要的考虑因素之一,外汇余额管理制授予QFLP管理企业在批准的额度内自由募集境外资金和结汇的自由,同时不同的QFLP基金之间可以自由调配外汇的规模,并取消了外汇再投资登记、货币出资入账登记和开立结汇待支付账户的要求,QFLP管理企业可以循环使用外汇额度,便利了QFLP管理企业募集外资和QFLP基金外汇资金的使用和对外支付,在各地QFLP审批额度连创新高的情况下[3],外汇余额管理制使获批额度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累积可以募集和利用的外资远超批准额度,实现倍增效应。

2.3  吸收存量QFLP管理企业

南沙QFLP办法规定,已注册成立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可以申请认定试点资格及QFLP规模。由于目前全国已经有接近30个城市和地区推出了本地的QFLP制度,存量的QFLP管理企业数量庞大,据报道,仅深圳市截至2021年底就有171家QFLP管理企业[4]。南沙QFLP办法规定存量QFLP管理企业可以向南沙申请QFLP管理企业资格或QFLP规模,为境内QFLP管理企业募资提供了新的渠道和选择,增加了灵活性。




南沙QFLP政策的主要内容

1.1注册的基本条件

(1)  组织形式:QFLP管理企业的组织形式包括公司和合伙企业;QFLP基金的组织形式包括公司、合伙企业和契约制。

(2)  注册地:QFLP管理企业原则上应注册在广州市境内,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除外:发起设立的QFLP基金中境外募集资金的不少于50%投向大湾区实体企业;申请前三年入选国际、国内主要榜单的投资机构[2],或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为持牌金融机构或中央企业、省级人民政府(或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3)  QFLP境内外投资者:应当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和《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的规定。

1.2投资运作

(1)  QFLP基金可投资标的:非上市公司股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和可转债;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不得投资房地产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

(2)  外资属性:QFLP基金应当遵守其适用的外资准入负面清单。

(3)  私募属性:QFLP管理企业和QFLP基金应符合中国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的监管规定。

1.3试点申请

(1)  受理和反馈:试点工作窗口接受材料,10天内反馈受理情况。

(2)  审批: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3)  审核内容:管理团队、投资经验、项目储备等。

(4)  存量企业:可以申请试点和试点规模。

1.4外汇管理

(1)  登记部门:QFLP管理企业在申请外汇额度后,应向注册地的外汇管理局登记。

(2)  登记材料: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基本情况、拟发起成立试点基金基本情况、基金募集及投资计划、拟聘请托管人情况。

(3)  余额管理制:QFLP管理企业管理的各基金募集的外资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获批的外汇额度,基金之间的额度可以灵活调剂。

(4)  变更登记:QFLP管理企业需要变更外汇额度的,应向注册地的外汇管理局申请变更。

(5)  注销登记:QFLP管理企业退出QFLP业务后,应办理外汇额度注销登记。

(6)  资本金账户开立:QFLP管理企业获批外汇额度后,QFLP基金凭QFLP管理企业的规模外汇业务登记凭证,开立QFLP资本金账户(账户代码:2102),用于外汇资金的收付。

(7)  对外支付:QFLP基金可以通过管理人出具的有关资金来源和用途的说明及税务承诺函(无需提供完税证明材料),办理对外资金支付。

(8) 资本金结汇:如实申报用途,即可结汇。

(9)  基金清盘:需要完税和交易材料方可对外付汇。

1.5 信息报备和监管

(1)   国际收支申报:QFLP基金负有国际收支申报义务。

(2)  重大事项变更:需要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及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试点工作窗口部门。

(3)  托管人: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提交季度报表;对QFLP进行尽职调查;重大事项和合规报告义务。

(4)  基金管理人: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提交季度报表;自然年度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提交年度报表和年度报告。

(5)  报告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及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试点工作窗口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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