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标志是欧盟为了建立统一市场和促进成员国经济发展而采取的一个重要措施。实施CE标志的目的是为了简化使产品进入欧盟和在其成员国间移动所需的手续,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预期加入欧盟,终导致加贴CE标志的产品可在整个欧洲境内自由移动。因此,欧盟委员会将CE标志看作可使产品在欧洲统一市场内自由流通的“通行证”。
CE认证的优越性
如果任何一个与CE标志相关的产品指令涉及到您的产品,而且您打算出口至28个欧盟和EFTA成员国中的任何一个,那么进行CE认证将是您对欧贸易成功的关键。
通过CE认证,您的产品可以获得一张特别“通行证”,从而可以在28个欧洲国家内自由流通。欧盟东扩后,中国的企业将面对一个更大、运作规则统一的欧洲市场,通过CE认证,只要产品打入欧盟一个成员国,就可以进入其他成员国市场。中国企业在10个新入盟国家的业务相对较多,东扩为这些企业进入欧盟老成员国市场提供了机遇。
CE标志的实施,大大地简化了产品投放欧洲市场的手续,制造商只需要遵守一套法律和要求,亦即欧盟的产品指令即可。而在CE标志的实施之前,制造商若要出口至此28个欧洲国家,不得不遵守每个国家的法律和要求,也就是说,多达20多种法律和要求,不但费时又增加操作成本。
产品通过进行CE认证,使其从设计,生产,包装各方面更规范,更安全。从而,减少了可能由事故引起的消费者对制造商的起诉。购买保险的费用及售后维护费用也因此而降低。
CE标记涉及哪些国家?
一共有下列28(15+10+3)个欧洲国家强制性地要求产品携带CE标志:
2004年5月1日前已有的15个欧盟成员国:
Austria奥地利,Belgium比利时,Denmark丹麦,Finland芬兰,France法国,Germany德国,Greece希腊,Ireland爱尔兰,Italy意大利,Luxemburg卢森堡,the Netherlands荷兰, Portugal葡萄牙,Spain西班牙,Sweden瑞典,United Kingdom(Great Britain)英国。
2004年5月1日加入欧盟的10个新成员国:
Estonia爱沙尼亚,Latvia拉脱维亚,Lithuania立陶宛,Poland波兰,Czech Republic捷克,Slovakia斯洛伐克,Hungary匈牙利,Slovenia斯洛文尼亚,Malta马尔他,Cyprus塞浦路斯。
欧洲自由贸易协会EFTA的共4个成员国中除瑞士以外的其它3个成员国:
Iceland冰岛,Liechtenstein列支敦士登,Norway挪威。
CE认证涉及的产品范围
机械产品:
农业及食品机械:输送机、粉磨机、包装机等。
手持式机械:手持式磨光机、手砂轮等。
移动作业机械:推土机、压路机、挖掘机等。
起重机械:升降机、卷扬机、起重机等。
地下作业机械:采煤机、掘进机、打桩机等。
木工用电动工具及机床:刮削机、电铣、抛光机等。
低电压电器产品:
家用电器:真空吸尘器、电熨斗、洗碗机、电炊具、洗衣机、电动剃须刀、电动卷发器、微波炉、电动清扫机、电风扇、电视机、录像机、VCD机、音响等。
工业用电器:不间断电源、稳压电源、闭路电视监视警报系统、灯具电光源等。
个人防护设备:
橡胶手套、太阳眼镜、当风镜等。
CE认证的认证费用
不一样的产品测试项目有所不同的,具体认证费用有待客户和我公司业务员接洽并确定。以下介绍的是一些共性,并有可能因实际情况而存在少量差异。
任何需要通过CE认证的产品,具体报价取决于许多因素,确定它是否属于一个特定指令的管辖范围,这可以通过生产厂商的销售资料或使用者的介绍来了解。所以在报价之前,需要了解产品以及制造产品的公司的相关信息。
CE认证指令与产品的详细对应关系
指令即完整的CE认证标志中的一个字段,每一个指令为每一个在其范围内的产品都下了定义,这一附录并不是由相应指令及指令涉及产品的详细名单。尽管一些特定产品能满足一个指令规定的要求,但是这一附录并不包括那些不在这些指令范围内的产品。
指 令
类 别
由相关指令中涉及到的大众产品
73/23/EEC
低电压设备
电气设备
使用50-1000伏交流电的电器和用75-1500伏直流电的电器。
87/404/EEC
简单压力容器
焊接管
所生产一系列的产品在于内部测量的压力大于0.5BAR,主要包含空气或氮气,但并不容易着火。
88/378/EEC
玩具
产品或材料
适用于14以下的儿童玩具。
89/106/EEC
建筑产品
产品
在建筑地上使用的永恒性粘合产品。
89/336/EEC
电磁兼容性
器械
例如,所有的电子化或电动器械,并包括带有易受到电磁干扰而能影响产品性能零件的设备和装置。
98/37/EC
机械
机械
例如,至少在一个组装线上相联接部分的一个零件运动后并有相应的感应器,控制器和电源控制电路的条件下等,其他零件能粘合在一起达到一个主要目的,特别是经过加工处理后,移走或打包材料。
如:一个组装线或机器为了达到相应目的而组装起来和控制起来能达到整体机械工作的目的,比如说一个改变一个机器功能的内部交换设备与一个机器或许多不同的机器组装在一起或与一个自控拖拉机组装在一起,只要这一设备不是备用零件或工具的话。
安全零件
当单独投入使用时可以达到安全的功能,但是如果这一零件不是一个内部交换设备,那么不会因对该设备的不良操作或机械故障危险到操作人员安全和健康。
89/686/EEC
个人防护设备
电器装置或设备
由个人持有或已磨损的机械以达到防护目的设备可以防止更多人健康和安全的威胁。
电器或设备的零件
有生产商组装起来以达到保护个人同时受到一个或多个潜在危险的零件。
保护装置或器具
组合的,可分离的或不可分离,带有个人或非个人用的特殊零件。
内部交换零件
对于一个人防护措施先进功能来说是必要,且只针对相应的此类设备。
90/384/EEC
非自动称量仪器
测量仪器
通过在物体上采用磁性的方法来决定一个物体的质量或决定该物体相应的大小,数量,参数特征也能通过操作员的测量来进行控制。
90/385/EEC
可移植医疗器械设备
单独使用的或一起使用的仪器,器具,电器,材料,包括为了达到相应目的而必须有的附件或软件。
由生产者研制的用于人并达到相应目的。例如诊断,预防,调节治疗疾病,该设备借助外来动力来达到相应目的,他们可被全部应用或部分应用于外科或人体内,或在自然孔洞中用于医学探测的仪器,并在使用过程中能够保留其本身。
90/396/EEC
燃气用具
器具
燃气器具用于炊事,加热制造热水,冷藏,照明,洗涤,器具如果合适的话拥有一个正常的水温常不超过105度的器具烘干炉。构成这类内燃炉的部件。
92/42/EEC
锅炉
结合的锅炉元件
输出功率至少在4KW和400KW的由液态或气态燃料用于向水传输由于燃烧而产生热的锅炉。
电器
例如:这个锅炉瓶胆是合适于锅炉或锅炉适合的瓶胆。
93/15/EEC
爆破器材
材料和条款
在联合国规章中运输危险物品或在规章中类的物体时,
94/25/EC
娱乐船只
船只
2.5-24米长,根据适当公认的标准进行评估,主要用于体育和业余目的的船只。
船只的半成品
例如:包括零件和船壳的船只。
零件
当分别安装时,参照这一指令的附录二。
95/16/EC
升降设备
电信终端设备
设备
将其与公共通讯网连在一起以传输,处理收到该数据或者只能通过传输使用也能在传输或接受中使用或通过认证和外太空系统的天线电通讯中使用。
98/79/EC
用于诊断的医学设备
单独或混合使用的机械,容器,电器,材料或其他的商品(上述器具或包括所必须的件。)
该设备由生产商生产并用于人体以达到某些特定目的。比如,诊断,预防,控制处理或者减轻疾病设备在人体上使用药理学新陈代谢法是达不到原目的的,该产品指示一个试用品,口径测量器,控制材料,工具箱,器械,容器设备或系统,该设备无论是单独使用或一起使用,该设备被生产商由于检查。从人体内来的样品从而能提供信息。
附件
一个商品被生产者用与以达到一起使用来作为一个诊断检查目的。
1999/5/EC
无线电,电阻终端联接设备
电讯终端连接设备
例如:一个建立沟通的产品或相应零件直接或间接以任何方式联接到公共电讯网的接触面上。
无线电设备
例如:一个产品或相关零件通过发送和接受无线电声波能进行沟通和分散在空间或陆地的无限电通讯光谱的设备。
CE认证程序
1.确认出口国家
若出口至欧洲经济区EEA包括欧盟EU及欧洲自由贸易协议EFTA的28个成员国中的任何一国,则需要CE认证。
2.确认产品类别及欧盟相关产品指令
若产品属于上文所列分类中的任何一个,一般地讲,则需要进行CE认证。若一个产品同时属于一个以上的类别,则必须满足所有类别相对应的产品指令中所列出的要求。
注:某些产品指令中有时会列出一些排除在指令外的产品。
3.指定“欧盟授权代理”
为了能确保前述CE标志认证实施过程中的4项要求得以满足,欧盟法律要求位于28个EEA盟国境外的制造商必须在欧盟境内指定一家欧盟授权代理,以确保产品投放到欧洲市场后,在流通过程及使用期间产品“安全”的一贯性;技术文件必须存放于欧盟境内供监督机构随时检查;对被市场监督机构发现的不合CE要求的产品、或者使用过程中出现事故但是已加贴CE标签的产品,必须采取补救措施。(比如从货架上暂时拿掉,或从市场中地撤除);已加贴CE标签之产品型号在投放到欧洲市场后,若遇到欧盟有关的法律更改或变化,其后续生产的同型号产品也必须相应地加以更改或修正,以便符合欧盟新的法律要求。
4.确认认证所需的模式(Module)
对于几乎所有的欧盟产品指令来说,指令通常会给制造商提供出几种CE认证的模式,制造商可根据本身的情况量体裁衣。一般地说,CE认证模式可分为以下9种基本模式:
模式A:内部生产控制(自我声明)
模式Aa:内部生产控制加第3方检测
模式B:EC型式试验
模式C:符合型式
模式D:生产
模式E:产品
模式F:产品验证
模式G:单元验证
模式H:全面
基于以上几种基本模式的不同组合,又可能衍生出其它若干种不同的模式。一般地说,并非任何一种模式均可适用于所有的产品。换言之,也并非制造商可以随意选取以上任何一种模式来对其产品进行CE认证。
5.采用“自我声明”模式还是“必须通过第三方认证机构”
风险水平较低的产品:欧盟的产品指令允许某些类别中风险水平较低的产品之制造商选择以模式A:“内部生产控制(自我声明)”的方式进行CE认证。
风险水平较高的产品必须通过第三方认证机构介入。
对于风险水平较高的产品,其制造商必须选择模式A以外的其它模式,或者模式A外加其它模式来达到CE认证。也就是说,必须通过第三方认证机构介入。模式A以外的其它模式的认证过程中,通常均需要至少一家欧盟认可的认证机构参于认证过程中的一部分或全部。根据不同的模式,第三方认证机构则可能分别以:送样检测,抽样检测,工厂审查,年检,不同的质量体系审核,等等方式介入认证过程,并出具相应的检测报告,证书等。
6.建立技术文件及其维护与更新
欧盟法律要求,加贴了CE标签的产品投放到欧洲市场后,其技术文件必须备案于欧盟境内供监督机构随时检查。技术文件中所包涵的内容若有变化,技术文件也应及时地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