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公司 7 月发生税控系统维护费,核算时也计入了应交税费--减免税,纳税申报时也填列了减免税申报 明细表,但由于当月增值税留抵,故减免税申报明细 表本月实际抵减税额一列填写了 0,即期末有余额,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上也未填列税控系统维护费形 成的减免税额。之后几个月一直留抵,故减免税申报 表中购置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抵减增值税一直在留有余 额。想问一下这样填列申报表的方式是否正确,税控 系统维护费是否必须在当月抵减增值税?
【回复】
这样填列是正确的。由于公司有进项税额留抵, 本期减征额是无法抵减的,应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当 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 19 栏“应纳税额”与第 21 栏“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 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 19 栏“应纳税 额”与第 21 栏“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 时,按本期第 19 栏与第 21 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 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政策依据】
《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 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15号) :
二、增值税纳税人 2011 年 12 月 1 日以后缴纳的 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 2011 年 11 月 30 日以前的技 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 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 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 定的标准执行。
《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 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20 号):
附件 2.《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一般纳税人 适用) 》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二、《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一般纳税人适
用) 》填写说明
(三十七) 第 23 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填写纳 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包含 按照规定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 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支持和促进重 点群体创业就业、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等 有关税收政策可扣减的增值税额,按照规定可填列的 减按征收对应的减征增值税税额等。
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 19 栏“应纳税额”与第 21 栏“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 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 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 19 栏 “应纳税额”与第 21 栏“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 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 19 栏与第 21 栏之和填写。 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