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基金设立的10个合规要点
01私募股权基金法律上的法律组织形式有哪些?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基协”)于2016年04月18日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之配套文件《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该指引对有限合伙制、公司制、以及契约型三种形式的基金协议条款做出了规范性指引。
上述三种组织形式也是各基金在实践中采用的主要组织形式,其中有限合伙制因为不存在双重纳税问题,是市场上基金采纳最多、最主流的组织形式。《100问》也主要针对以有限合伙制为组织形式的基金。
02设立有限合作制基金可以去工商局登记注册吗?
基金登记注册受两个zf部门的监管:地方政府金融服务(工作)办公室(俗称“金融办”)以及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即三局合一前的工商局),具体分析如下:
(1)金融办:一般来说,金融办对基金的设立注册实行前置审批,金融办对基金的审批标准较高、尺度较严格。根据我们的了解,目前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地新设基金均需金融办前置审批。
(2)市场监督管理局:基金根据要求取得金融办的前置审批后,前往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03如何快速、便捷地设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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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基金工商注册资本有什么要求?
基金的注册资本额主要取决于基金规模。此外,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28条,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基金的金额不应低于100万元。基于该等要求,中基协的资产管理综合报送平台系统(“Ambers系统”)已设置基金投资人的认缴规模均应至少为100万元(管理人及其员工跟投的除外),且如果投资者为合伙企业的话,该合伙企业应穿透核查,穿透后的每一个投资者的认缴规模均应至少为100万元。
因此,基金的工商注册资本需根据上述原则综合考虑,保证每个直接投资于基金的投资者和需要穿透核查的投资者的认缴规模均不低于100万元。
如果基金的认缴出资额未考虑上述限制,则日后在中基协Ambers系统上进行基金备案时可能出现无法填报的情况。
05基金工商注册名称有什么要求?
(1)私募投资基金名称不得明示、暗示基金投资活动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不得含有“安全”、“保险”、“避险”、“保本”、“稳赢”等可能误导或者混淆投资人判断的字样,不得违规使用“高收益”、“无风险”等与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收益特征不匹配的表述;
(2)私募投资基金名称不得含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不得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不得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使用“最佳业绩”、“最大规模”、“名lie前茅”、“最强”、“500倍”等夸大或误导基金业绩的字样;
(3)未经合法授权,私募投资基金名称中不得非法使用知名人士姓名、知名机构的名称或者商号;
(4)私募投资基金名称不得使用“资管计划”、“信托计划”、“专户”、“理财产品”等容易与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混淆的相同或相似字样;
(5)私募投资基金名称应当列明体现基金业务类别的字样,且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方向和风险收益特征保持一致;
(6)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创业投资基金名称中可以使用“创业投资”、“并购投资”、“基础设施投资”或者其他体现具体投资领域特点的字样。如未体现具体投资领域特点,则应当使用“股权投资”字样。
04如何快速、便捷地设立基金?
基金的注册资本额主要取决于基金规模。此外,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28条,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基金的金额不应低于100万元。基于该等要求,中基协的资产管理综合报送平台系统(“Ambers系统”)已设置基金投资人的认缴规模均应至少为100万元(管理人及其员工跟投的除外),且如果投资者为合伙企业的话,该合伙企业应穿透核查,穿透后的每一个投资者的认缴规模均应至少为100万元。
因此,基金的工商注册资本需根据上述原则综合考虑,保证每个直接投资于基金的投资者和需要穿透核查的投资者的认缴规模均不低于100万元。
如果基金的认缴出资额未考虑上述限制,则日后在中基协Ambers系统上进行基金备案时可能出现无法填报的情况。
05基金工商注册名称有什么要求?
中基协于2018年11月20日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对私募投资基金的命名要求如下:
(1)私募投资基金名称不得明示、暗示基金投资活动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不得含有“安全”、“保险”、“避险”、“保本”、“稳赢”等可能误导或者混淆投资人判断的字样,不得违规使用“高收益”、“无风险”等与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收益特征不匹配的表述;
(2)私募投资基金名称不得含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不得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不得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使用“最佳业绩”、“最大规模”、“名lie前茅”、“最强”、“500倍”等夸大或误导基金业绩的字样;
(3)未经合法授权,私募投资基金名称中不得非法使用知名人士姓名、知名机构的名称或者商号;
(4)私募投资基金名称不得使用“资管计划”、“信托计划”、“专户”、“理财产品”等容易与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混淆的相同或相似字样;
(5)私募投资基金名称应当列明体现基金业务类别的字样,且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方向和风险收益特征保持一致;
(6)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创业投资基金名称中可以使用“创业投资”、“并购投资”、“基础设施投资”或者其他体现具体投资领域特点的字样。如未体现具体投资领域特点,则应当使用“股权投资”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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