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公告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2014〕62号)、《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豫环〔2015〕163号)、《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财综〔2016〕5号)、《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我省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6〕187号)的有关规定,自2016年4月1日起,全省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应在排放主要污染物前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对于应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而未缴纳的,环境保护部门暂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特此公告。
2016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