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2021年,国务院印发了《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对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作出了以下规划:
1. 对合作区符合条件的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将有利于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的产业全部纳入政策范围。
2. 对企业符合条件的资本性支出,允许在支出发生当期一次性税前扣除或加速折旧和摊销。
3. 对在合作区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要点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以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和明确。
一、发布了《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版)》(以下简称新目录),覆盖面更广。
新目录与原横琴新区优惠目录相比,从原有财税〔2014〕26号规定的5大类71个细分行业扩大到了9大类150个细分行业,涵盖产业大幅增加,支持合作区内更多产业和行业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红利。
二、明确细化了可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的适用条件。
通知明确细化了合作区企业减税、免税等具体适用条件和情形,并对总分机构的适用情况做出详细规定,方便相关企业对照申报,可操作性较强。
1、可享受15%税率优惠的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以新目录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
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60%以上(较原有财税〔2014〕26号规定的70%放宽了要求);
进行实质性运营,实际管理机构设在合作区,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
2、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从境外新设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或从持股比例超过20%(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与新增境外直接投资相对应的股息所得。
被投资国(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不低于5%。
3、总分机构的适用情况:
总机构设在合作区的企业,仅就其设在合作区内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
总机构设在合作区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合作区内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分支机构所得适用15%税率。
三、对合作区设立企业资本性支出的折旧和摊销方法按价值区间作出了规定。
合作区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不含房屋、建筑物)或无形资产:
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加速折旧、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