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委员会(EC)发布了欧盟电池指令2006/66 / EC的修正案(修正案2013/56 / EU),该修正案禁止在欧盟使用含汞纽扣电池,以鼓励市场上销售含汞的纽扣电池含有较少的污染物质。
自2015年10月1日起,纽扣电池中的汞(Hg)限值将从原来的2%降低至0.0005%。欧盟委员会将审查可满足降低汞限值的纽扣电池的可用性,并决定是否豁免应扩大。
2006/66/EC指令的重点:
1.修订了电池中汞和镉的使用限制;
2.新电池的标签要求,以帮助消费者选择和回收;
3.修订的铅,汞和镉含量标签要求;
4.废旧便携式电池的回收率目标;
5.禁止对工业和汽车废电池进行垃圾掩埋或焚化;
6.引入“生产者责任”义务;
7.电池必须可以从产品中取出(除非出于安全,性能,医疗或数据完整性的原因而需要**连接电池);
8.从2009年9月26日起,便携式和汽车电池应标明容量。欧盟委员会正在制定容量标签系统的规则。
9.生产者(包括销售装有电池和蓄电池的产品的生产者)将必须在每个成员国中注册。
2006/66/EC禁止事项:
1.所有电池或蓄电池的汞含量按重量计超过0.0005%(纽扣电池的汞含量按重量计少于2%);
2.所有便携式电池或蓄电池中的镉含量按重量计超过0.002%(无线电动工具,医疗设备,应急照明设备以及应急和警报系统除外)。
2006/66/EC标签:
所有电池,蓄电池和纽扣电池应标有交叉的带轮垃圾桶符号。
如果它们包含的汞含量超过0.0005%,镉含量超过0.002%或铅含量超过0.004%,则该特殊金属的化学符号应添加到带叉车垃圾桶符号的下方。如背面所示,化学符号的面积至少应为交叉的带轮垃圾桶符号的四分之一。
如果电池或蓄电池中的金属含量超过一种,则需要使用单独的化学符号。例如,铅(Pb)含量超过0.004%,汞(Hg)含量超过0.0005%的电池,应同时用Pb和Hg符号标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