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私人诊所的管理,促进私人诊所健康发展,国家也在不停的调整政策。但开诊所首先要关注的是,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我们要先看看里面的一些主要条例:
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 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二) 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三)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医师执业技术标准另行制定。
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四)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五)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六)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凡申请开办私人诊所的,均应按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当地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开业申请书;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3)从业医务人员的资格证明材料;
(4)执业场所有关条件的证明;
(5)资金、设备、仪器情况的证明;
(6)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
(7)卫生行政部门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开办私人诊所申请后,应根据当地的社会医疗需求,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属县(市)范围的,由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发给执业许可证;属市区范围的,由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审批意见,报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后,由区卫生行政部门发给市统一颁发的执业许可证。其他任何部门均不得给私人诊所发证。
私人诊所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
(一)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
(二)诊疗科目、时间;
(三)服务场所建筑面积;
(四)从业人数;
(五)自备药品品种;
(六)注册资金;
(七)执业许可证号码。
每个地方的政策会根据具体情况做相应的规范,但不管怎样,一家私人诊所开办,需要经过卫生、消防、环保、工商等众多部门的许可,每个部门审批都要一整套申报材料,且不免有重复性。对医生来说,开办私人诊所的门槛其实挺高的,每个地方的政策不一样,现在虽然开放办医了,但落实到每个具体的区县,是不是能够配合国家政策现在还不好说,如果有医生想开办私人诊所,一定要先了解当地的行政规划等。
当然现在很多地方已经在放松诊所开设的条件,一些地方也在简化流程,但真正实施起来还是困难重重,在遇到诊所申请的具体问题时,去“广州才团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询问是最准确的途径!因为人家门儿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