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适用于成立广播节目制作经营政府机构或从事专题、专栏、综艺节目、动画电影、OVA、电视剧等广播节目的制作和节目版权的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的行为。
审核事项名称
广播节目制作经营机关成立许可
审核办理部门
总局社会人事司、省级广播影视局
提出申报材料目录:
1.口头提出申请,并填写《广播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提出登记表》
2.广播节目制作经营政府机构会章
3.开展广播节目制作经营业务可行性报告
4. 主要技术人员材料:
(1)非由人身份断定(原件)及个人简历
(2)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很多于三名)的广播电视及有关专业人才个人简历、业绩(影视剧需提供作品链接以及演职员图片)或曾参加有关专业人才培训断定等材料
5.注册资本或验资断定
6.办公场地断定
7.机关团体机关资格证或工商主管部门的民营注册商标核准件
广播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许可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西北部社会组织、机关团体政府机构(不含在西北部成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民营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民营企业),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政府企业名称、组织政府机构和会章。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有关专业人才技术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民营企业注册资本很多于300万元人民币。
3.在提出申请之日前三年,其非由人无违法违规纪录或政府机构无被注销过《广播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纪录。
4.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京的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政府机构提出申请《广播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报广电总局审核;其它政府机构提出申请《广播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出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审核。
审核机关应在收到齐备的提出申报材料之日起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或不核准的决定。对符合本明确规定第六条、第六条明确规定的,应为提出申请政府机构核发《广播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对不核准的,应向提出申请政府机构口头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
《广播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由广电总局统一印制。有效期为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