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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持股平台税收政策(持股平台分红个税缴纳)

更新:2024-12-20 07:00 浏览:16次
员工持股平台税收政策(持股平台分红个税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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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很多企业在经营发展过程中为了对员工起到激励目的,希望员工与公司能够长期共同奋斗而给予员工一定的股权,也就是股权激励。股权激励的方式一般会选择搭建持股平台,将持股平台作为实体经营公司的一个股东,员工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有实体公司的股份。那么员工持股平台从上市公司取得的投资收益如何纳税?

一、增值税。持股平台股票转让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一般纳税人税率为6%。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增值税计税依据。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举例:假设某一般纳税人公司,其金融商品转让取得含税收入3000元,该项金融商品的含税买入价是2000元,无其他结转,则处置该金融资产应计提的销项税额为:(3000-2000)÷(1+6%)×6%=56.60元

优惠政策: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另外,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既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也不是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所得税纳税人为合伙人。

1、股票转让所得并入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取得转让股权、股票所得等权益性投资所得,也属于经营所得,其个人投资者应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时至2019年,财政部等四部门联合制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规定,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规定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包括不以基金名义设立的创投企业)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股息红利所得单独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实际分配环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注意:这里的“先分”可以理解成“划分”或者“应分”的含义。无论合伙企业是否实际分配,均需按照合伙人的一定比例计算合伙人当年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和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因此,合伙企业平时已经申报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其利润已经是税后利润,合伙人之间分红时不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印花税。证券交易印花税对证券交易的出让方征收,按照成交金额千分之一,不对受让方征收。因此,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应当缴纳印花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税款以及银行结算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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