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利人通过民事诉讼寻求法律救济的前提是其实体权利的取得及诉讼权利的行使具有正当性,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否则不应得到法律保护。
来源 | 上海知产法院
作者 | 杨洁
编辑 | 布鲁斯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上海知产法院)对李某诉利锦公司、欧若迪公司侵害商标权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李某诉称,其于2005年11月申请涉案商标“”并获得核准,核定的商品类别为气体分离设备、空气滤清器、乳脂分离器(食品机械)、水分离器、过滤机等。2019年10月,李某发现在利锦公司运营的网站中的过滤分离装置上载有被诉侵权标识。欧若迪公司为利锦公司生产、制造该设备。李某认为利锦公司、欧若迪公司侵害了其对涉案商标享有的专用权,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利锦公司、欧若迪公司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开支12,215元。
利锦公司、欧若迪公司辩称,其均未实施侵犯涉案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利锦公司称,其并非欧若迪公司的代理商,没有在国内代理销售过带有涉案商标的分离器产品;欧若迪公司称,其早在2002年就向欧洲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了与涉案商标外观完全一致的“EURODIA”商标,在李某申请注册涉案商标之前已经在中国先行使用了被控侵权标识,且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欧若迪公司提交证据证明其于2002年开始在中国销售超滤装置等产品,交易订单及发票中均载有“”标识。
在案证据显示,除涉案商标外,李某还申请了注册商标百余件,涉及近十个类别。这些商标的申请日期多集中在2005年、2006年,且大多数已处于无效状态。李某至今未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亦未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等经营实体。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民事主体只有秉持诚实信用原则申请注册和行使商标专用权权利,方可通过民事诉讼寻求法律救济。本案中,李某申请注册涉案商标并取得商标专用权,以及通过民事诉讼寻求救济的行为,均有悖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及参与民事诉讼所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其权利不具有保护的基础,故判决驳回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李某不服,向上海知产法院提起上诉。
上海知产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李某在无任何使用意图和使用行为的情况下,在与欧若迪公司经营产品相同的商品类别申请注册与欧若迪公司在先使用的字号及商标相同的商标,且涉及的是气体分离设备等较为专业、生产能力要求较高的领域。李某还申请了包括涉案商标在内的一百多个商标,涉及领域较为广泛,其中不乏如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所涉较为专业的领域,其申请注册涉案商标难谓正当,该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李某基于涉案商标提起本案诉讼涉嫌滥用权利,明显具有不正当性,违背了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领域的基本原则,在整个民商事法律体系中发挥基础性和全局性的作用。民法总则、民法典及民事诉讼法均明确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现行商标法亦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上海知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