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外包装上的标识有“®”和无“®”有什么区别?使用注册商标时并未标注注册商标标志“®”能否认定为商标性使用?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使用注册商标时未标注注册商标标志“®” 的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
原标题:差一点点,赛诺菲就改行做燃气炉了? | 以案释法
来源 | 知产北京微信公众号
作者 | 胡婧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第二庭法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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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9年5月5日,原告赛诺菲(Sanofi)对第21671066号“赛诺菲Sanofi”商标(简称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主要理由:一、原告在先注册的第747304号“赛诺菲”商标、第1386355号“sanofi”商标、第7993681号“SANOFI”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人用药、医用药物、医药制剂等商品上建立了较高知名度,应被认定为****,诉争商标是对原告驰名的复制、摹仿,将误导公众,有损原告利益。二、基于原告及其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已取得的驰名程度,第三人深圳市赛诺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理应知晓原告商号、商标,但仍对诉争商标进行注册,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依据2014年商标法相关规定,请求认定引证商标一、二、三在人用药、医用药物、医药制剂等商品上为****,并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