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兴化素有“调味品之乡”的美誉,随着食品工业由基础型向康养型、功能化、***转变,该市形成了以调味品为特色的健康食品产业体系。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至2021年10月,被告人黄某某伙同被告人吴某某,在未取得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为姚某某定制印有“星湖”“京萃”注册商标标识的塑料包装袋共计1379600只,违法所得13000余元。其中,黄某某负责与姚某某洽谈销售,吴某某负责通过江西某塑业公司生产。
法院裁判
被告人黄某某伙同被告人吴某某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并予以销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黄某某、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黄某某、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黄某某、吴某某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黄某某、吴某某主动退出违法所得,预缴财产刑保证金,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没收相应违法所得。
典型意义
近年来,兴化市公安机关查处了涉嫌多起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调味品的作案团伙,涉案犯罪活动是该犯罪团伙犯罪链条的一环。被告人在明知客户未取得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出于牟利,违法从事注册商标标识的生产、销售活动。法院通过判决定罪处刑,一方面捣毁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调味品犯罪灰色链条,掐断获取非法商标标识的途径,整肃净化兴化市调味品创造创业环境;另一方面向商标标识生产者开展了一场生动的法治宣传课,督促其在日后的经营活动中审慎审查客户资质,不再为眼前利益而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