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MR, TIR, 中亚道路运输,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 国际铁路货物, 新疆国际货代
简单的说“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CMR)”为公路运输中签发的运输单据,英文CONVENTION RELATIVE AUCONTRAT DE TRANSPORT INTERNATIONALE DE MARCHANDISES PAR ROUTER 的缩写,即国际道路货物运单,有时买方的单证要求还会写成:Way bill/CMR/TIR等。
如果详细解释CMR,还要先解释什么是国际公约?国际公约就是多国之间专门针对某一领域的共同规定,一般是国家之间有关经济、政治、文化、法律、技术等各方面的利益、风险的具体规定,经过公开讨论后达成的一致意见,签署后共同遵守,用通俗的话来讲,就是国与国之间针对某一领域制定的游戏规则,内容包涵了签署公约的缔约国之间所拥有的权力和义务,以及发生问题后如何解决的依据。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的历史和具体内容信息量较大,这里不便细说,有兴趣的朋友可以自行搜索,学习公约内的相关规定和权责,尤其是国际商法、国际贸易、供应链和国际物流货代专业方面的朋友,有利于工作中解决大量与之相关的业务问题。操作多年中亚国际道路运输业务,实际工作中会经常被客户问到此事,这里总结了三点重要内容,提请相关从业者们注意。
国际道路运单不是物权凭证。此点相信很多国际贸易和国际物流货代从业者都已了解,无论是国际铁路,还是国际公路运单,都不能像海运提单一样具备物权,但仍有人会在此环节发生问题,屡次出现货到目的地后,余款未收回货已被提走的情况。因此,当签发道路运单之前,一定要做好账款控制,如余款未收回,可通过指定的运输方控制货权,以避免财货两空。
通过第三国转运内陆国时,收货方要求提供CMR。因部分国家属内陆国,如发生通过第三国港口转运至内陆国时,发货方会遇到收货方要求提供CMR,以办理当地清关,因大部分这类运输会被出具一单到底的多式联运提单屏蔽,即使涉及到CMR时也会被忽略,因此,很多从业者不了解此单证的出具方和操作流程,如遇到此事可具体咨询货代方。
修改信用证中CMR软条款。此环节与第二条相关,如CMR出具方为第三国道路承运方,在贸易双方以信用证结算时,会涉及用到CMR交单,但发货方可能会无法取得该单证,因此在审证阶段,发现有此类软条款要及时与收货方商议修改,以避免银行交单时发生问题,具体修改方法双方协商,这里不做具体解释。
目前,我国在国际陆运方面加入了,《国际公路车辆运输公约》;国际铁路方面加入《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议》、《铁路货物运输国际公约》;国际海运加入了《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即汉堡规则;国际空运加入了《华沙公约》等;多式联运方面加入了《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以及制定了大量国内有关仓储、运输方面的法律规则,如果有机会我们也会为大家详细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