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门
1、主管部门
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的不同情形,分别实行备案和核准管理。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其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其中地方企业报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2、备案依据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3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境外投资管理工作的通知》(商办合函〔2014〕663号)。
3、备案材料
企业通过“境外投资管理系统”提交备案申请材料,并将真实性审查纸质材料报市(州)商务主管部门查阅。如材料齐全,上报商务厅。商务厅对企业真实性材料审查后,对符合要求的,在系统中受理企业备案申请。
需提交以下资料:
(1)《境外投资备案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对外投资设立企业或并购相关章程(或合同、协议);
(4)相关董事会决议或出资决议;
(5)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全套);
(6)前期工作落实情况说明(包括尽职调查、可研报告、投资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投资环境分析评价等);
(7)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8)属于并购类对外投资的,还需在线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
4、备案时限
《境外投资备案表》及申请资料填写如实、完整、符合法定形式,且企业在《备案表》中声明其境外投资无《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法律法规;损害中华人民共和与有关家(地区)关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协定;出口中华人民共和禁止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5、备案结果
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