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步:发改委审批。
(一)审批权限。
1.关于批准项目权限的规定。
根据《海外投资项目审批备案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中国投资10亿美元以上的海外投资项目,经国家发改委批准。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的海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改委批准。其中,中国投资20亿美元以上,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产业的海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改委提出审批意见,报国务院批准。
2.备案项目权限的规定。
根据《海外投资项目审批备案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除上述需要批准的项目外,其他海外投资项目可以向发改委备案。其中,中国投资3亿美元以上的海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改委备案;中国投资3亿美元以下的海外投资项目由地方发改委备案。
对于海外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周期长、前期费用规模大的,如履约保证金、保函费、中介服务费等,企业可以申请批准或备案项目前期费用。
3.关于信息报告确认的规定。
根据《海外投资项目审批备案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中国投资3亿美元以上的海外收购或招标项目,投资者应当在实质性工作前向国家发改委提交项目信息报告。国家发改委收到项目信息报告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向符合国家海外投资政策的项目发出确认函。
属于国家发改委备案的项目,地方企业应当填写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并附有关附件,直接提交当地省级发改部门,省级发改部门提交国家发改委;中央管理企业应当向国家发改委提交备案申请表和有关附件。
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格式文备案申请表格式文本及附件。
备案申请表及附件不完整或者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国家发改委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申请人。
国家发改委在受理备案申请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符合备案条件的境外投资项目发出备案通知书。国家发改委将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原因,投资者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