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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公告「海關徵收規費規則」第 4 條條文之附表一修正草案

更新时间:2012-08-30 09:13:00 信息编号:55463
財政部公告「海關徵收規費規則」第 4 條條文之附表一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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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公告「海關徵收規費規則」第 4 條條文之附表一修正草案
2012-08-24 [ 評論數 0 篇]
法規名稱:海關徵收規費規則 公告日期:中華民國 101 年 8 月 21 日 公告字號:台財關字第 10100638490 號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 第 18 卷 162 期 預告終止日:中華民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海關徵收規費規則第四條附表一修正草案總說明 海關徵收規費規則自五十七年十月二日訂定發布施行後,迄今歷經三十四次修正。本 次修正主要係考量海關就貨物於辦公時間外進出保稅倉庫之監視,現行徵收標準並不 符合海關所提供之服務成本原則,爰修正附表一規費項目及徵收金額欄一、進口貨物 之監視其服務項目欄第十一款規定,將徵收標準欄修正為「每一貨主每一存放處所每 一船(機)每一班」,俾符合規費徵收精神。 第 4 條 經海關派員監視辦理事項,按下列規定徵收特別監視費。但經海關核准實 施自主管理之事項,免徵特別監視費。 一、每一船(機)徵收特別監視費每一班新臺幣二千元。 二、每一貨櫃集散站、航空貨物集散站、進出口貨棧、保稅倉庫徵收特別 監視費每一班新臺幣一千元。 三、每一保稅運貨工具及其餘應徵特別監視費每一班新臺幣四百五十元。 前項特別監視費所稱每一班,係以一日分為日勤(自上午六時至下午六時 )、夜勤(自下午六時至次日上午六時)二班計算,不滿一班時限者,仍 按一班計徵。 第一項應徵特別監視費之貨物,因法院為關務案件辦理假扣押者,其扣押 期間免徵特別監視費。 第一項之服務項目、徵收標準及繳費義務人依附表一規定辦理。 附表一: ┌─────┬────────┬─────┬───┬─────┐ │規費項目及│服務項目 │徵收標準 │繳費義│說明 │ │徵收金額 │ │ │務人 │ │ │ │ │ │ │ │ │ │ │ │ │ │ ├─────┼────────┼─────┼───┼─────┤ │特別監視費│ │ │ │ │ │新臺幣四百│ │ │ │ │ │五十元(貨│ │ │ │ │ │主或內陸運│ │ │ │ │ │輸業主),│ │ │ │ │ │新臺幣二千│ │ │ │ │ │元(船、航│ │ │ │ │ │空公司),│ │ │ │ │ │新臺幣一千│ │ │ │ │ │元(倉庫業│ │ │ │ │ │主)。 │ │ │ │ │ │一、進口貨│(一)應貨主之要│每一報單每│貨主 │ │ │ 物之監│ 求,抽取進│一班 │ │ │ │ 視 │ 口貨物樣品│ │ │ │ │ │ 之監視。 │ │ │ │ │ │(二)加印或更改│每一報單每│貨主 │ │ │ │ 進口貨物標│一班 │ │ │ │ │ 記或箱號之│ │ │ │ │ │ 監視。 │ │ │ │ │ │(三)改裝進口貨│每一報單每│貨主 │ │ │ │ 物之監視。│一班 │ │ │ │ │(四)辦公時間外│每一貨主每│貨主或│「每一存放│ │ │ ,自進出口│一存放處所│船(航│處所」係指│ │ │ 貨棧、保稅│或每一船(│空)公│同一貨棧、│ │ │ 倉庫、貨櫃│機)每一班│司 │倉庫、集散│ │ │ 集散站、航│ │ │站而言。訂│ │ │ 空貨物集散│ │ │定「每一存│ │ │ 站提貨或將│ │ │放處所」為│ │ │ 已放行或轉│ │ │徵收標準,│ │ │ 運之實貨櫃│ │ │以資明確。│ │ │ 運出貨櫃集│ │ │ │ │ │ 散站或航空│ │ │ │ │ │ 貨物集散站│ │ │ │ │ │ 或碼頭之監│ │ │ │ │ │ 視。但不包│ │ │ │ │ │ 括在船(機│ │ │ │ │ │ )邊提貨及│ │ │ │ │ │ 自穀倉提貨│ │ │ │ │ │ 在內。 │ │ │ │ │ │(五)辦公時間外│每一貨主每│貨主或│ │ │ │ ,提取貨物│一保稅運貨│運輸業│ │ │ │ 裝保稅運貨│工具每一班│主 │ │ │ │ 工具之監視│ │ │ │ │ │ 。 │ │ │ │ │ │(六)空貨櫃未於│每一船(機│船(航│ │ │ │ 海關辦公時│)或每一貨│空)公│ │ │ │ 間內申請核│櫃每一班 │司或倉│ │ │ │ 准,而於辦│ │庫業主│ │ │ │ 公時間外進│ │ │ │ │ │ 出港區、貨│ │ │ │ │ │ 櫃集散站或│ │ │ │ │ │ 航空貨物集│ │ │ │ │ │ 散站之監視│ │ │ │ │ │ 。但運出貨│ │ │ │ │ │ 櫃集散站、│ │ │ │ │ │ 航空貨物集│ │ │ │ │ │ 散站時已徵│ │ │ │ │ │ 收特別監視│ │ │ │ │ │ 費,於同一│ │ │ │ │ │ 班內進入港│ │ │ │ │ │ 區或集散站│ │ │ │ │ │ 者,免徵特│ │ │ │ │ │ 別監視費。│ │ │ │ │ │(七)合裝進口實│每一貨櫃(│倉庫業│ │ │ │ 貨櫃、貨盤│盤)每一班│主或貨│ │ │ │ ,無正當理│ │主 │ │ │ │ 由,逾期未│ │ │ │ │ │ 拆櫃、拆盤│ │ │ │ │ │ 進倉之監視│ │ │ │ │ │ 。 │ │ │ │ │ │(八)進口郵包於│每一報單 │貨主 │ │ │ │ 報關前,應│ │ │ │ │ │ 收件人之要│ │ │ │ │ │ 求拆包查看│ │ │ │ │ │ 內容再加封│ │ │ │ │ │ 之監視。 │ │ │ │ │ │(九)應貨主之要│每一報單每│貨主 │ │ │ │ 求進入存貨│一班 │ │ │ │ │ 處所檢視未│ │ │ │ │ │ 放行進口貨│ │ │ │ │ │ 物之監視。│ │ │ │ │ │(十)進口貨物於│每一報單每│貨主 │ │ │ │ 放行前依規│一班 │ │ │ │ │ 定由貨主自│ │ │ │ │ │ 行破壞之監│ │ │ │ │ │ 視。 │ │ │ │ │ │(十一)經海關核│每一貨主每│倉庫業│保稅倉庫申│ │ │ 准於辦公│一存放處所│主 │請於辦公時│ │ │ 時間外,│每一船(機│ │間外,辦理│ │ │ 辦理貨物│)每一班 │ │貨物進倉作│ │ │ 進倉之監│ │ │業,海關有│ │ │ 視。 │ │ │派員監視之│ │ │ │ │ │必要。 │ │ │(十二)進口貨櫃│每一貨櫃每│倉庫業│進口實貨櫃│ │ │ 換櫃之監│一班 │主或船│因轉船需予│ │ │ 視。 │ │(航空│換櫃作業,│ │ │ │ │)公司│海關有派員│ │ │ │ │ │監視之必要│ │ │ │ │ │。 │ │二、出口貨│(一)出口貨物在│每一貨主或│貨主或│ │ │ 物之監│ 倉庫、貨櫃│每一船(機│船(航│ │ │ 視 │ 集散站、航│)每一班 │空)公│ │ │ │ 空貨物集散│ │司 │ │ │ │ 站或停機坪│ │ │ │ │ │ 內改裝、打│ │ │ │ │ │ 包、打盤或│ │ │ │ │ │ 改貼標籤之│ │ │ │ │ │ 監視。 │ │ │ │ │ │(二)已放行加封│每一貨櫃每│貨主或│ │ │ │ 出口實貨櫃│一班 │船(航│ │ │ │ 啟封再加裝│ │空)公│ │ │ │ 、分裝、改│ │司 │ │ │ │ 裝或換櫃之│ │ │ │ │ │ 監視。 │ │ │ │ │ │(三)出口貨物進│每一報單每│貨主 │ │ │ │ 倉後,應貨│一班 │ │ │ │ │ 主之要求看│ │ │ │ │ │ 貨、抽取樣│ │ │ │ │ │ 品之監視。│ │ │ │ │ │ 但僅辦理丈│ │ │ │ │ │ 量外箱尺寸│ │ │ │ │ │ 或抽查重量│ │ │ │ │ │ 而不拆包看│ │ │ │ │ │ 樣或取樣者│ │ │ │ │ │ 免徵。 │ │ │ │ │三、轉口之│(一)轉口之實貨│1.櫃裝貨物│船(航│ │ │ 實貨櫃│ 櫃或貨物逾│ :每一貨│空)公│ │ │ 或貨物│ 期不轉運出│ 櫃每一班│司 │ │ │ 之監視│ 口之監視。│2.非櫃裝貨│ │ │ │ │ │ 物:每一│ │ │ │ │ │ 報單每一│ │ │ │ │ │ 班 │ │ │ │ │(二)轉口之實貨│每一貨櫃集│船(航│ │ │ │ 櫃因故加裝│散站每一班│空)公│ │ │ │ 出口貨物,│ │司或倉│ │ │ │ 換櫃或拆空│ │庫業主│ │ │ │ 改以卡車等│ │ │ │ │ │ 運輸工具裝│ │ │ │ │ │ 運之監視。│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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