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公告「進出口報單申報事項更正作業辦法」第 5 條條文修正草案
法規名稱:進出口報單申報事項更正作業辦法
公告日期:中華民國 101 年 06 月 13 日
公告文號:台財關字第 10100585150 號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 第 18 卷 113 期
預告終止日:中華民國 101 年 06 月 25 日
進出口報單申報事項更正作業辦法第五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進出口報單申報事項更正作業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訂
定發布施行,歷經六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係於一百年四月二十二日發布。茲因關稅
法第十七條第六項及第七項並無規定更正報單與處罰之先後順序,且海關是否准予更
正與申請人是否須依相關規定處罰係屬二事,申請人提供足以佐證原報單申報錯誤之
資料,經核明屬實者,即得准予更正,無須待處分後,始准予更正;至如有違反關稅
法或海關緝私條例等有關規定而須處分者,本應依相關規定處分,爰配合刪除本辦法
第五條。
第 5 條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