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政司指出,去年十一月由於國際原物料價格上漲,導致進口奶粉頻傳漲價聲浪,為協助紓緩國人養育嬰幼兒的沉重負擔,財委會於該月上旬,決議要求財政部調降嬰幼兒奶粉、調製奶粉及其他調製奶粉等三項貨品的關稅稅率。參照財政部100年12月5日台財關字第10000473100號函,機動調降嬰幼兒奶粉、調製奶粉及其他調製奶粉,自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四日止。
有鑑於降稅期限將屆,所以財政部在五月九日召開關稅稅率委員會會議,初步決議繼續機動調降奶油、玉米粉、大豆粉、嬰幼兒奶粉、調製奶粉及其他調製奶粉等七項貨品的關稅稅率。但是立法院昨日通過進口奶粉關稅減半措施於到期後不再延長的決議,為尊重立法院,財政部表示,將儘速再度召開關稅稅率委員會,確認進口奶粉關稅減半措施到期後不再續降;其餘奶油、玉米粉、大豆粉等四項貨品的機動降稅措施也將一併檢討。
此外,參照關稅法第2條規定,所稱關稅,指對國外進口貨物所課徵進口稅。關稅納稅義務人,依同法第6條規定,為收貨人、提貨單或貨物持有人。關稅繳納,依同法第43條第1項規定,自稅款繳納證送達的翌日起十四日內繳納。至於應徵關稅的進口貨物,依同法第44條第1項規定,應於繳納關稅後,予以放行。但另有規定或經海關核准已提供擔保者,應先予放行。另應徵關稅、滯納金或罰鍰,自確定翌日起,五年內未經徵起者,依同法第9條第1項本文規定,不再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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