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局指出,有鑑於上午人工查驗無訛或下午投單經海關通關電腦系統核定為c2通關方式的進口貨物,海關在完成分估作業後即時核發稅款繳納證,供進口人繳納後貨物即予放行;但下午三點半以後,有關銀行須辦理結帳作業,不再受理繳納,將造成貨物因稅費未繳納而無法放行。為了協助業者解決貨物因稅費未繳納而無法放行的問題,所以設置先放後稅的制度,以加速貨物的通關及提領。
關稅局表示,依據進口貨物先放後稅實施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進口人或報關業者只要提供擔保即可向海關申請先放後稅,進口貨物應納稅捐在擔保額度內,貨物即先予放行,並由電腦列印稅款繳納證交進口人於貨物放行後十四日內繳納,已依同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繳納者,再由海關退還其擔保品或解除擔保責任或恢復擔保額度並循環使用。另在擔保期間屆滿前欲終止擔保或申請退還其擔保品者,依同條第2項規定,應先繳清應繳款項及補辦應辦手續。
另外,提供的擔保,參照進口貨物先放後稅實施辦法第4條規第1項規定,可為現金、政府發行的公債券、銀行定期存單、信用合作社定期存單、信託投資公司一年以上普通信託憑證、授信機構的保證或其他經財政部核准,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財產。擔保方式,依同辦法第5條規第1項可分為限區擔保、通區擔保、間接擔保,但進口人辦理稅費通區擔保者,依先放後稅及彙總清關通區擔保作業規定第3點規定,以提供現金、授信機構的保證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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