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作業規定」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三十日財政部關稅總局台總局保字第 1011006
5841 號令修正發布第 4 點條文;並自一百零一年三月三十日生效
4 四、辦理記帳及沖銷報單填報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辦理記帳之 g1 進口報單「納稅辦法」欄應填報 31、32、41、42
、50、51、74,「納稅義務人海關監管編號」欄應填報「營業稅自
行具結記帳廠商編號」,未填列者視同不申請記帳。
(二)辦理沖銷之 g5 出口報單「統計方式」欄應填報 01、02、05、06
,「貨物輸出人海關監管編號」欄應填報「營業稅自行具結記帳廠
商編號」,未填列者視同不申請沖銷。
(三)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及農業科技園區園區
事業非保稅產品,於駐區海關申報 b9 出口報單出口須辦理沖銷者
,該報單「統計方式」欄應填報 01、02、05、 06,「買方海關監
管編號」欄應填報「營業稅自行具結記帳廠商編號」,且應逐項於
「主管機關指定代號」欄第一項填報「nb」非保品代碼,未填列者
視同不申請沖銷。
(四)進口報單已完成繳稅者,即不得申請更改為記帳報單,出口報單已
放行者,即不得申請更改為沖銷報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