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2012-04-25 [ 評論數 0 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五日財政部台財關字第 10100545170 號
令修正發布第 8 條條文
第 8 條 申請人不服地區關稅局預先審核之稅則號別者,得於貨物進口前,向財政
部關稅總局申請覆審。
財政部關稅總局應於接到覆審申請書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將覆審結果通知申
請人:必要時,得予延長,並於原處理期間屆滿前,將延長之事由通知申
請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三十日。
申請人不服前項覆審結果,應俟貨物進口並經進口地關稅局核定該貨物之
稅則號別後,依關稅法有關行政救濟程序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