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办企业,先得有个名称,取个什么样的名字好呢?
一、怎么起名更合适
市场主体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市场主体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申请人可以在办理登记时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拟登记的企业名称,也可以通过网上名称自主预查服务系统查询并保留企业名称。
申请人选择名称时,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1.名称中不得含有以下内容或文字:
(1)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2)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3)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或文字;
(4)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的内容或文字;
(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2.名称中不得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老一辈革命家姓名。
3.名称中使用“中关村”字词的,应当出具“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意见。
4.名称中使用“北京商务中心区”字词的,应当取得“北京商务中心区管理委员会”的批准。
5.为降低重名的几率,建议选择3或4个以上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6.通过网上名称自主预查服务系统查询并保留的市场主体名称,保留期为1个月,在保留期内,申请人可以使用预查通过的名称办理设立登记或名称变更登记。
7.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企业名称有效期为6个月,可在届满日期前向登记机关申请一次名称延期,且只能延期一次,如延期后再次届满仍未完成登记的,名称自动失效。
8.各种类型市场主体如何起名请见本通知附件市场主体名称使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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