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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出海投资QDII有哪些必要点

更新时间:2024-05-18 08:00:00 信息编号:6259112
私募基金出海投资QDII有哪些必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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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出海投资QDII有哪些必要点


第四十一条 单个投资者投资于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 金、母基金的实缴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投资于单只私募股 权投资基金的实缴金额不低于 300 万元私募基金出海投资QDII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不得在非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冲突业务机构等与所在机构存在利益冲突的机构兼职,或者成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
私募基金出海投资QDII有哪些必要点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章 总 则
条 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
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
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
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私募条例》)等法律法规,制
定本办法私募基金出海投资QDII基金合同应当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以及《私募条例》和证监会、
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七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被采取风险处置措施的,公募基金管理人的主要股东应当召集其他股东和相关当事人,按照有利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妥善处理相关事宜;公募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应当履行相关职责,不得擅自离岗、离职、离境



    本条款规定的情形消失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支付赎回款项 
    百零八条 基金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建立应急等风险管理制度和灾难备份系统,不得泄露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运作相关的非公开信息

基金管理公司退出致使无法继续经营除私募资产管理以外其他业务的,相关后续事项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无约定的,由各方当事人自主协商解决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普通合伙人、实际控制人、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等重大事项发生
变更的,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向基金业协会履行变更登记手
续私募基金出海投资QDII

公募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不得与基金财产进行不当关联交易,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身或者他人牟取利益,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第十二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主动投资管理职
责,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将投资管理职责委托他人行使 

私募基金管理人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具有符合要求的投资管理业绩 


第三章 公募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和业务规范


第十六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建立组织机构健全、职责划分清晰、制衡监督有效、激励约束合理的治理结构,确保独立、规范运作

第二十一条 申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业协会
不予登记:
(一)《私募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二)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
(三)提供的申请登记信息或者材料存在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隐瞒;
(四)申请登记前违规从事私募基金募集、投资管理等
活动;
(五)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私募基金出海投资QDII基金只要严格按照法律所认可的



    第六十八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时支付赎回款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二)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三)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八十七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基金管理公司从事各项业务应当坚持审慎经营原则  

管理私募基金财产必须设立子公司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
将子公司纳入统一合规风控管理,并及时向基金业协会和注- 11 -
册地、设立机构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私募基金出海投资QDII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秉承长期投资理念,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推动完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保障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经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应当保证登记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


第五十三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经风险监控、责令停业整顿、其他机构托管或者接管等风险处置措施,在规定期限内达到正常经营条件的,经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检查验收,可以恢复正常经营;未达到正常经营条件的,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应当撤销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取消其他公募基金管理人的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私募基金出海投资QDII
    第六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工作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开展单一项目投资的私募基金不得向原投资者之外的
其他投资者扩募             
    第三十条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由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临时基金管理人
为确保新旧规则有序衔接过渡和《办法》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办法》施行前已提交办理的登记、备案和信息变更等业务,协会按照现行规则办理私募基金出海投资QDII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一)因犯有贿赂、渎职、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的;     (二)对所任职的公司、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或者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厂长、高级管理人员,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终结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三)个人所负债务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四)因违法行为被开除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期货、期货公司及其他机构的从业人员和工作人员;     (五)因违法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从业人员、投资咨询从业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基金业务的其他人员



    百四十五条 基金服务机构未建立应急等风险管理制度和灾难备份系统,或者泄露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运作相关的非公开信息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基金服务业务
    第五十八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准予注册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基金募集

第四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强化对子公司和分支机构等的管控,建立健全覆盖整体的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稽核审计体系




第十三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等制度,保持经营运作合法、合规,保证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基金行业协会设理事会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于基金管理公司及其股东,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勤勉尽责,依法对基金财产和公司运作的重大事项作出独立客观、公正专业的判断



    第五十八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准予注册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基金募集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履职,不得为股东、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十五条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日常监管情况,可以进入公募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分支机构或者基金服务机构等进行现场检查,确定检查的内容和频率,必要时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外部专业人员提供专业支持,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提供文件、会议记录、报表、凭证和其他资料;

(二)询问相关工作人员,要求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四)检查信息技术系统,调阅相关数据;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措施
合格条件
编辑 播报
需符合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20万元人民币、最近3年家庭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三项条件中的任一条件;公司、企业等机构需满足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条件



第十九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出资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三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等制度,保持经营运作合法、合规,保证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第五十五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被采取风险处置措施、依法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共同受托责任,确保托管基金产品平稳有序运作,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并在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监督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考察、提名临时基金管理人,并向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

(二)在原基金管理人被采取取消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或者被撤销决定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妥善处理相关事宜,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新基金管理人;

(三)公募基金管理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由基金托管人履行相应职责,必要时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基金清算;

(四)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二条 注册公开募集基金,由拟任基金管理人向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基金合同草案;
    (三)基金托管协议草案;
    (四)招募说明书草案;
    (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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